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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39号
  2. [发布日期] 1983-03-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198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党的三中全会以后,我市个体工商业逐步恢复,特别是党的十二大以来,有了更大的发展。个体工商业户的恢复和发展,对于弥补国营和集体经济的不足,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扩大就业等起了积极作用,形势很好。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少数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思想不够端正;有的个体工商业户,特别是无照商贩哄抬物价,坑骗群众,扰乱市场,影响首都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为促使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维护首都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个体工商业户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全面理解、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搞活经济,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在政治上与国营、集体经济一视同仁,要保护个体工商业户正当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在计划渠道、经营资金、货源活源、原材辅料、零配件供应和经营场地等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和合理的安排;同时,要通过行政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总之,既要搞活,又要管好,保证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的健康发展。

  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为广大人民服务,促进城乡交流、活跃市场,满足城乡人民实际生活的需要,促进生产的发展。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服从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服从公安、市容、交通、卫生部门的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个体工商业户必须照章纳税,并按市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三、凡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营业执照不得涂改、复印、出租、转借、倒卖。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亮照经营(挂出或摆出营业执照);本人胸前佩戴营业证章。

  扣押、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

  四、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照批准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变更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过批准方可变更。要求歇业的,自行清理好债权、债务后,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歇业登记,交回营业执照。

  外地个体工商业户来京,必须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的外出证明,经本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外地农民商贩来京贩卖农副产品,要服从管理,到指定的地方从事交易活动。

  五、个体工商业户要信守社会主义工商业的职业道德,做到买卖公平,保证质量,热情服务。不准偷税漏税、投机诈骗;不准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不准缺斤短两、哄抬物价;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转手高价出售;不准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违犯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凡国营商业按批发价格供应的商品,应按国家零售牌价出售。由物资部门供应原材料加工的成品,参照国营同类产品价格,按质论价出售。议价购进的商品,可以随行就市,合理议价出售。饮食业用议价购进的原材辅料加工的成品,也应按规定的毛利率作价出售。服务、修理、服装加工、非机动车运输的收费标准,应参照国营、集体同行业的规定等级收费;特殊情况允许由主客双方协商价格。

  七、个体工商业户要本着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精神,努力搞好卫生工作,在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对人民的健康负责。特别是在夏季更要讲求卫生。经营饮食、食品的个体工商业户须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查,从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并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和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坚持做好食具、用具消毒。不准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凡生产、出售腐烂变质不洁食品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并指导和帮助个体工商业户逐步改善卫生条件。

  八、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在市、区(县)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建立个体劳动者分会,并按行业或地段成立个体劳动者小组。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经常向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积极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促使个体工商业户文明生产,文明经商,学雷锋,树新风。

  要按街道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以加强对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和指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管理教育个体工商业户的工作重视起来,切实加强领导。

  九、对无照商贩要坚决取缔。对不服从管理,有意违抗,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精神,在近期内对个体工商业户有准备、有组织地认真进行一次整顿,并把它作为“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的内容之一。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切实抓好。

  (发至公社、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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