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3]154号
大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兴政发(83)19号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同意你县在红星人民公社管界建立区公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意建立旧宫、鹿圈、亦庄、太和、沄海、西红门、金星、孙村等八个乡。各乡分别以原红星农场各分场的区域范围为行政区域同意在区公所内设居民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公所管界内的居民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兴县在红星公社管界建立区公所和旧宫等八个乡的批复
京政发[1983]154号
大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兴政发(83)19号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同意你县在红星人民公社管界建立区公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意建立旧宫、鹿圈、亦庄、太和、沄海、西红门、金星、孙村等八个乡。各乡分别以原红星农场各分场的区域范围为行政区域同意在区公所内设居民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公所管界内的居民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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