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3]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为了加快农业改革步伐,进一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郊区商品生产的发展,现对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
粮食、油料:完成征购包干任务(包括分品种征超购任务)以后,允许议购议销,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本市生产的稻米,是保证首都特需、节日供应所必须的,要按照下达的收购计划,保证完成交售任务。
畜禽产品:生猪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由商业部门实行计划收购。国家按统一标准平价供应饲料的国营、集体鸡场(包括国家供料的与社队联营的专业户)的鸡蛋,由商业部门按计划收购;淘汰鸡,百分之七十由商业部门收购,百分之三十由生产单位自销。
干鲜果品:全国已降为三类、市仍实行派购的五种果品,除苹果外,其它均降为三类。苹果,按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二年三年平均产量的百分之六十重新核定派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其它干鲜果品,由生产单位自销,商业部门要积极经营,组织推销,并与生产单位签订好购销合同。国家规定有奖售的品种,如核桃、栗子、杏仁等按平价交售给国家的,奖售政策不变。
西瓜:调市商品瓜,商业部门按计划数量收购,由市果品公司按照市下达的计划具体组织产、销双方签订好合同。计划外的由生产单位自销。
淡水鱼:国家投资兴建并投放鱼苗的大水库,按当年产量派购百分之六十,中、小水库派购百分之五十,国家投资的商品鱼基地派购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生产单位自销。
二、改革农村商业体制
供销社体制改革工作,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恢复农村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增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广泛开展各种联营,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区、县供销社,改为基层供销社的联社。
国营和集体的农工商、牧工商、林工商企业,以及社队企业的经理部、门市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除主要经营自己的产品外,可以经营其它商品,可以从本市进货,也可以从外地进货。
三、发展农村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
凡申请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手工业、修理业、运输业的集体和个人,除网点设在主要风景游览区或市区主要交通干线的,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其它均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营业执照。
农村集体和个体饮食业,所需底垫粮自筹,按平价销售食品的,准许收粮票,并由所在区、县粮食部门,在集体、个体饮食业用粮指标内,凭粮票供应粮食。
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能手请帮工、带徒弟,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要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
四、生猪屠宰由“一把刀”改为“多把刀”
各区县在保证完成生猪调市任务的前提下,地销部分,经卫生检疫部门验证合格后,允许集体或农民个人地宰地销,由当地食品主营部门(没建食品站的地方为供销社)统一安排和平衡计划。凡按计划收购和屠宰的均发给奖售饲料。
五、议购议销农副产品价格允许有升有降
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高来高走,低进低出。本市市场过去没有的新产品,允许自行定价。对瘦肉型猪实行优质优价。
六、农副产品收购,要建立严格的合同制
无论统购、派购和议购,收购单位和生产者,要经过协商,在生产季节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严格信守。单方违背合同协议,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严格监督和管理。
七、放宽农副产品运销、贩运政策
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允许多渠道运销,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允许供销社、货栈和社队集体出县、出市推销,允许生产者长途运销,允许个体行商、流动购销专业户长途贩运,既可零售,也可以批发。
扩大农副产品进城的渠道,充分发挥农贸市场的作用。郊区社、队可以和市内副食、果品等商店直接挂钩,开展产品代销业务。
农村要根据群众的需要,适当增加集市贸易点,调整集期,扩大上市品种。农村集市,允许小商品和废旧物品上市,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单独设立小商品市场。
八、适应农副产品流转需要搞活农村运输
允许郊区社队和农民个人从事运输业。允许外省、市的运输工具(兽力车、汽车),到郊区农村(指三环路以外)拉运农副产品和社队企业产品。
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汽车问题,鉴于现在郊区农村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数量较多,油料供应严重不足,为防止农民购置后由于油料供应不上造成损失,目前暂不发展,待油料供应好转后再议。
九、下放建立农村建筑队、雇用农村临时工的审批权限
农村社队建立建筑队,由所在区、县审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城镇单位雇用农村临时工,除进城的(三环路以内)由市计委审批外,其它的在不超过国家控制的用临时工指标前提下,下放由区、县审批。
新建社队工业的审批问题,责成市计委、经委、农办,按照统筹考虑、简化手续、权力下放的精神,尽快提出新的审批办法。
十、逐步收回本市扩散到外省、区加工的工副业项目
本市企业扩散到外省区加工的零部件、配套产品、包装用品等生产项目,从全局看加大了运输量,增耗了能源,经济上不合理,自今年起一般不再向外地扩散,已经扩散到外地加工的产品,要逐步收回,安排到郊区工副业少的社队加工、生产。
十一、国营、集体并举,加快发展饲料工业
在全市统一规划下,实行国营、集体两条腿走路,大中小同时并举,加快发展饲料工业。市粮食、畜牧、农场系统和区县、社、队都可以办饲料加工厂。
贯彻上述各项规定,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郊区各区县要对农民加强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教育,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认真履行购销合同,保证完成粮食、油料、副食品等项征购、派购任务,争取为国家多作贡献,更好地为首都服务。另一方面,各个部门都要为发展郊区农村经济服务,对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积极给予支持。为此,农业、商业、粮食、外贸、财税、金融、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计划、工业、交通等部门,都要根据党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的要求,按照上述十一条规定,拟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保证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