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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4〕22号
  2. [发布日期] 1984-01-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组织多渠道经营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4]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组织多渠道经营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为了发展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结合北京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除按商业部所列目录进行管理外,本市增管以下五种商品:

  苹果:对本市郊区生产的苹果原则上仍应继续实行平议结合,比例计价,全额收购的办法,购销政策仍按市政府〔1983〕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西瓜:对大兴、通县、顺义三个县的调市商品瓜,实行计划种植,全额收购。其他区县生产的西瓜实行地产地销或由生产单位自销。

  核桃、栗子、杏仁:实行计划收购。凡按国家价格交售的,奖售物资照给。

  二、进一步疏通农副产品进城渠道。市供销社联合社和有关局要在城、近郊区和三环路以内有计划地兴办一些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供销社联合社也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在城区开设一些农副产品零售网点、联营商店,同时要更好地发挥贸易货栈的作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加强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农副产品收购计划的完成和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组织多渠道经营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17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组织多渠道经营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农副产品流通,进一步促进商品生产发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这个报告只对商业部管理的农副产品购销政策作了新的规定。不属于商业部管理的农副产品购销政策需要调整的,应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发至县级)

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组织多渠道经营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进一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必须对现行的农副产品购销政策适当加以调整,以便组织多渠道经营,把商品流通搞活。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农副产品的购销活动,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在保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和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的同时,允许多渠道经营。凡非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等国家规定不准贩运的农副产品),除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运销业务外,其他合作商业、有证个体商贩以及农户,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贩运。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

  二、为保证国家能掌握国计民生所必需的农副产品,必须坚持统购、派购政策。当前的问题是,派购的品种多了一些,需要适当减少。经过征求意见,将商业部管理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四十六种减为二十一种,具体目录见附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如果认为有的品种仍需实行派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需报国务院备案。省以下各级政府不能调整目录。农区菜牛、菜羊改为议购商品后,对城市信仰伊斯兰教的居民和特需供应的牛羊肉,继续实行定量平价供应,政策性亏损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对实行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均由国家指定的国营商业或供销社统一负责收购和经营。除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不搞全额收购,以便给生产者留有一定的产品处理权。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可以采取多种收购形式,保质保量地完成收购任务。有的可以核定收购基数(包干任务),有的可以按收购牌价和超购加价的一定比例计价,有的可以核定年度收购计划,有的可以核定购留比例。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对急需的三类农副产品或完成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实行换购。凡实行换购的主产区,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避免由于换购条件标准不一致而影响生产和购销。无论采取哪种收购形式,收购单位应当同生产者协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严格信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和农副产品分类目录调整以后,对价格要加强管理,以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统购、派购产品,必须执行国家牌价。粮食、油料、棉花的国家超购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超基数加价或按固定比例加价收购。对允许上市的二类农产品,必要时可以规定浮动价。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可以随行就市,允许有升有降。在掌握上,要按照略低于集市价格和薄利经营的原则,由经营企业灵活调整。但属于全国或省内范围调剂的紧缺三类农副产品,主产省的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参考收购价格,由县物价部门牵头,参照省提出的参考价格,同有关单位协商,定出当地的议购价格。所有采购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价格的确定,在符合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要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某些农副产品因供需和季节的变化,可能部分商品的购销价格上升一些,部分商品的购销价格下降一些,或者淡季高一些,旺季低一些,这是经济活跃和市场调节的正常现象,应当加强宣传,统一认识。

  五、千方百计扩大农副产品推销,促进农副业生产持续发展。各级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预测,充分利用各种商业设施和传统的流通渠道,采用多种购销形式积极推销。对鲜活商品,要积极组织产销直接挂钩,减少经营环节。有的可以固定产销关系,有的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对于某些一时显多而长期需要的产品,为了保护生产,调节供求,要适当增加储备。对于长期供过于求而又难以储存的产品,要及时向农民通报信息,适当调整生产。

  扩大农副产品进城,是打开销路的一个重要途径。要逐步创造条件,在大中城市兴办一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增设一些农副产品零售网点和议价销售商店。除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适当增设零售网点外,还要办集体和个体的商店。可以办专业商店,也可以办综合商店;可以专搞零售,也可以批零兼营;有条件的也可以同产地合办联营店,实行批买批卖。同时,要更好地发挥贸易货栈的作用。

  六、通过购销活动,促进生产发展。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扶持专业户、重点户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要做好生产前生产后的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帮助搞好生产规划,引进优良品种,传授生产、加工技术,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帮助农民推销产品。

  七、要加强市场管理。凡是从事贩运农副产品的集体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对一、二类农副产品以及同国家订有合同的三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前,不准任何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插手收购,不准抬价争购,不准商贩同国家争夺货源,违犯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执行。

          商业部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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