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4]57号
朝阳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朝政发(84)18号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同意你区建立双桥农村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建长营回族乡、管庄乡、三间房乡、豆各庄乡、黑庄户乡;以原双桥公社管辖范围为农村办事处行政区域,办事处设在原公社所在地;以原长营分场、管庄分场、三间房分场、豆各庄分场、黑庄户分场管辖范围分别为长营回族乡、管庄乡、三间房乡、豆各庄乡、黑庄户乡行政区域;乡政府分别设在原分场所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