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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4〕7号
  2. [发布日期] 1984-01-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见的请示》和发布《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见的请示》,现连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虽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丢失、被盗、私藏爆炸物品和爆炸破坏案件屡有发生。一九八三年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十五起,丢失炸药九十公斤,雷管四千二百七十只,导火索六十米。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炸破坏案件十八起。还不断发现外地犯罪分子携带炸药来京,企图制造所谓“震惊中外”的事件,严重威胁首都安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的紧急通知,确保首都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单位,要对接触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看库员、保管员、押运员、生产职工、爆破工等进行严格审查。凡属对现实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的;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与犯罪分子有可疑联系的,要立即调离。对那些对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行为的和老弱病残及其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务必使爆炸物品掌握在忠实可靠和敢于负责的人员手里。

  二、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各单位要根据《通告》规定,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散存在个人手中的各种爆炸物品进行收缴。凡按期主动交出者,讲清来源保证不再犯的,不予追究;凡逾期隐匿不交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上级机关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人负责,组织专门班子下去,对生产、管理、使用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今后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流失,要逐件查清,并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刑事责任。

  四、各生产、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对加工、制造、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训练。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公安局考核发给《爆破工作业执照》的爆破工担任。严禁非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

  五、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管理部门和旅店、招待所、小件寄存处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加强检查工作,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来京,特别是要严密防范犯罪分子携带爆炸物品来京制造爆炸破坏案件。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单位立即行动,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前书面报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汇总上报。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

  为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枪弹、炮弹、手榴弹等爆炸物品。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上述爆炸物品的,必须于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

  三、凡在期限内主动交出上述爆炸物品、如实说明情况并保证不再犯的,不予追究;拒不交出或继续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上述爆炸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广大干部、职工、学生、社员和居民,对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上述爆炸物品的,要积极进行揭发检举。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要追究责任。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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