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4]3号
朝阳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四日,十二月八日朝政发〔1983〕169、170号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同意你区建立东风乡、将台乡,以原公社的区域范围为乡的行政区域,乡政府设在原公社所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朝阳区建立东风乡、将台乡的批复
京政发[1984]3号
朝阳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四日,十二月八日朝政发〔1983〕169、170号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同意你区建立东风乡、将台乡,以原公社的区域范围为乡的行政区域,乡政府设在原公社所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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