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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5〕180号
  2. [发布日期] 1985-12-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 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5]1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
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名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市人事局、劳动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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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与之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1985〕9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详见附表一、二)。
    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和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按照劳人薪字〔1985〕19号文件的规定套改。其中执行军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转业后技术职务工资的套改,按照与本人技术等级相应的军事行政干部职务工资的套改办法办理。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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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十元(并入基础工资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五元)的数额确定,不再参加这次企业的工资改革。军龄津贴不再逐年增加,可以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照领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按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有工龄津贴企业单位的干部,可按所在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本人工资中的军龄津贴,不得与工龄津贴重复计算。转业干部的工资额列入企业成本。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职务安排偏低的营、团职干部,在确定其职务工资时,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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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
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
    1、军队转业干部原是军事、政治、后勤行政干部,以原军队职务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附表一的对应关系套改地方职务工资。
    2、军队转业干部原执行军队科技、文艺、体育等级工资的,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附表二的规定,先对应军队干部基准职务,再按原行政级别确定其职务工资等级。待地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确定后,上述军队转业干部如按本人原军队技术职务对应国发〔1985〕135号文件附表一所列地方技术职务套改工资高于现定职务工资时,可再按地方相同技术职务工资套改。
    3、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后的工资,按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即:增加的工资不受二十元、三十元的限制。
    4、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负责审批。市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5、工资追加手续。由安置单位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发出的接收通知,到开户银行按有关工资追加手续办理。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的军队二部,对于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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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偏低的营、团职干部,在确定其职务工资时,如何给予适当照顾,将另行规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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