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5]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关于加强郊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报告》中所提意见,逐项落实,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鉴于护林防火工作社会性强,涉及面广,扑救山林火灾需要组织动员多方面的力量,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郊区护林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郊区的护林防火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 黄 超 副市长
副主任: 胡世寿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参谋长
陈向远 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范毓扬 市农林办公室副主任
逯庆选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江 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泰雪 市林业局局长
蔡义忠 市园林局副局长
委 员: 曹炳勋 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王金瀚 市教育局副局长
于志民 市林业局副局长
安力新 北京市武警总队营房处处长
贾玉文 北京矿务局工农区办事处副主任
陈大云 市水利局工管处处长
凌丽生 市旅游局保卫处处长
李缝顺 市民政局建设处处长
赵宏生 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公路处副处长
贺东生 团市委郊区工作部部长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
北京市林业局关于加强郊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护林防火工作,是郊区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项工作还比较薄弱。为了切实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林木火灾,保护林木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群众进行“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重点防火期内,宣传、旅游、交通等部门和风景游览区的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林地防火的规定,普及扑救林火的知识。在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更要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清楚。
二、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系统
成立市护林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郊区的护林防火工作,市林业局负责郊区护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区、县和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指挥组织和办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护林防火指挥组织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国营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等有林的基层单位,要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毗邻区、县和乡、镇要成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重点风景游览区的各有关单位,要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特区办事处的领导下,组成以国营林场为中心的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联防区内发生火情,各联防单位要主动采取措施,密切配合,积极扑救。
三、抓紧划定三级防火区
各区、县要在年内完成划分三级防火区的工作,并作出各级防火区的防火规划设计。一级防火区是护林防火的重点。一级防火区的边界线要划分清楚,标在图上,并切实落实到乡、村和国营林场。
四、设置护林防火标志,修筑配备防火灭火设施
在进入一级防火区的一切通道的明显位置,进入二级防火区的重要通道的明显位置,要设置护林宣传牌,写明进入林地的用火规定及其他注意事项。在一级防火区内的乡和国营林场至少要配备一台无线电话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弹、灭火器材。一级防火区和二级防火区要按照规划打防火道,在适宜的制高点修建瞭望台,交通困难地区要修筑防火公路,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
五、加强护林防火队伍建设
一级防火区,每一千亩左右的林地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二级防火区,一般每两千亩左右的林地要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三级防火区要指定人员巡护。
各有林单位要督促检查护林员认真履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值班、报警制度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的办公室,在重点防火期内,必须建立昼夜值班制度。要有领导同志带班,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保持通讯联络设备完好。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的办公室得知火情、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迅速逐级上报,并通知毗邻地区护林防火部门。各乡、镇和国营农场,以及其他单位发生山林火灾,立即按组织系统上报领导机关,同时报告所在区、县护林防火组织,区、县和矿区护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林业局,林业局要及时报告市护林防火委员会主任、有关副主任和市政府。
七、全力以赴组织扑救火灾
发生山林火灾后,当地政府要组织所在地区的军民群众,全力以赴扑救,并做好通讯联络、后勤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区、县和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护林防火组织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市护林防火委员会要随时掌握情况,有关领导人也应视情况到现场指挥。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各级护林防火指挥组织可以优先利用国家的交通、通讯设备,调用各单位的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各交通、邮电、商业、卫生等部门,要从各方面为尽快扑灭火灾创造条件。
火灾扑灭后,要认真清理火场,彻底清除余火,经过检查确无复燃危险时,扑救队伍方可撤离现场。
八、建立奖惩制度
(一)在护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护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五年、十年以上未发生山林火灾的;
发现山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的;
发生山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扑救,有显著成绩的;
在扑救山火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二)违反林地用火规定引起山林火灾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玩忽职守、延误救火时机或见火不救的干部、林业工作人员和护林员,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对虽未引起火灾,但违反规定在林地用火的人员,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护林员根据情节,直接按规定处以罚款。“罚款收据”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北京市林业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