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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32号
  2. [发布日期] 1983-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关于加快北京市渔业生产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8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关于加快北京市渔业生产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关于加快北京市渔业生产发展的意见

  本市发展渔业生产对于调整郊区农业生产结构,活跃首都市场,全面贯彻“服务首都、富裕农民、建设新农村”的方针,具有重要意义。在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水域,加速发展淡水渔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开展多种经营,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北京的淡水养殖生产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渔业生产至今仍然是整个农业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一九八一年全市淡水鱼产量虽然达到八百四十九万斤的好水平,但平均每个城镇居民的占有量也只有一斤半,城乡人民吃鱼难的问题十分哭出,这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渔业生产的步伐,争取在三、五年,七、八年的时间内,把首都的淡水渔业生产搞上去。

  现在,全市养鱼水面二十四万四千亩,其中水库近二十一万亩,池塘近三万亩(包括商品鱼基地一万亩)。共有养殖和捕捞单位一千七百个。其中市、县级国营渔场十五个,水面近三千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不少单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结出一些科学养鱼的技术措施,为淡水渔业的发展打下了初步的基础。这些是我们今后发展渔业生产的基本力量和有利条件。全市还有一万亩适宜养鱼的水面没有利用;有近四万亩旧河道、废窑坑、荒废低洼易涝地尚未开发;已经利用的水面,单产高低悬殊,池塘水面平均亩产只有一百四十八斤,与先进省、市相比,差距很大;水库资源的保护、增殖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很低。从我市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已经达到的生产技术水平来看,全市淡水养鱼的增产潜力是很大的。初步设想,以一九八○年为基数,力争一九八五年产量翻一番,达到一千六百万斤。只要各级领导重视,认真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正确的政策、措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扬长补短,因地制宜,在精养高产上下功夫,实现这一目标是完全可能的。在积极发展生产的同时,还要千方百计广开门路,疏通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争取外埠鱼品进入北京市场,只要抓紧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北京的淡水鲜活鱼供应,就会出现明显的好转。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发展淡水渔业的指示精神,要切实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以扶持集体和重点户、专业户为主。这个指导思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市县级国营渔场主要负责良种的繁育,争取在二、三年时间内,完成良种繁育场的配套和建设任务,尤其要搞好重点县的良种场。集体渔场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增加商品量,为首都市场服务。在渔业建设方面,在巩固提高现有高产老区的同时,注重开发潜力大的中低产区。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四年计划新建商品鱼基地三万亩,一九九○年以前再建设三万亩左右。所需投资各生产单位要立足于自力更生,国家也尽可能的予以扶持。除中央补贴外,地方财政每亩补贴二百元,要专款专用。今后每年从地方财政安排一部分用于发展水产事业,改造低产池塘。

  社员户养鱼具有投资小、管理方便、用工少、成本低、产量高、见效快的特点。目前我市已出现一些亩产千斤的重点养鱼户,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发展户养鱼可充分利用我市零星分散水面和发挥农村中剩余劳力的作用,既可增加社员和集体经济收入,又可以调节市场供应。国家和集体要在苗种供应、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

  要充分利用各种水面,贯彻以养为主,养殖、增殖、种植、捕捞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于青虾、元鱼等小水产品,要积极组织社员养殖、捕捞。非养鱼河流水域的水产品允许群众业余时间捕捞和上市;集体组织捕捞的可由队记工分,规定产量,超产归己,但不准损坏水利设施。

  二、完善生产责任制,确定水面使用权。现行的各种形式的渔业生产责任制,只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保护资源,有利于增产增收,群众满意,就要稳定下来,逐步加以完善和提高。尚未实行责任制的单位,必须尽快建立起来。责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国营渔业单位可实行经营包干,对职工采取联产计酬,超产有奖,亏产受罚。连年亏损的单位,可“张榜招贤”,使明白人当家。集体渔场要逐步改固定工资制为包产到组、到劳、到户的责任制。根据我市渔业的特点和多年的经验教训,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要特别注意发展兼业户、专业户、专业人和几户联营的专业组等经营方式,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创水产养殖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确定合理的包产指标,签订合同,并保证兑现,取信于民。

  要进一步明确、落实水面使用权,原则上谁所有谁经营。全民所有制水库养鱼,归水利部门和所在县(区)联合管理;跨界水面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出面协调解决。社员经营集体所有的水面,不得出卖、转让、荒废。为了鼓励集体和个人把资金、劳力投向养鱼生产,水面使用权确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长期不变。

  三、调整购销政策。多年来,我市在淡水鱼购销政策上统得过死,既不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改善市场供应。调整购销政策应该做到: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较多地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生产者有利可得,消费者能吃到鲜活鱼的前提下,使经营者获得合理的利润。各级水产商业部门在经营上要确立支持生产、服务消费的方针,要根据水产品鲜活易腐的特点,主动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灵活多样的形式,把市场搞活。为此,应采取以下办法:

  (一)国家投放鱼种的水库、国家扶持建设的商品鱼基地以及国营渔场生产的鲜活鱼,实行派购;完成派购任务后的鱼品和其它类型水面生产的鱼品,实行议购议销。派购比例,密云、官厅、怀柔水库为百分之六十,其它水库为百分之五十,商品鱼基地和国营渔场为百分之二十。派购任务根据当年生产计划确定。派购的鱼品由市水产公司直接收购,以保证特需的供应。

  (二)为了搞活首都水产品市场,有利于协调产、供、销的关系,市水产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淡水渔业分公司,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淡水鱼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组织渔需物资的供应。会同商业部门安排好销售网点,与郊区生产单位开展淡水鱼产、供、销联营和代购代销业务。还可采取联营方式,组织外埠优质鱼和小水产品在京议销。

  (三)积极组织鲜活鱼上市,国营菜市场、大型副食店和贸易货栈等要为生产单位进城卖鱼创造条件,也可积极参与经营和代销。交通、市容、环卫、工商等部门要为生产者进城卖鱼提供方便。

  (四)国家派购养殖鱼,继续实行现在执行的回供饲料的政策;议价收购部分,回供议价饲料粮。为水库培育的鱼种和水产科研等方面所需的饲料粮,由市粮食局列入计划供应。

  (五)有派购任务的生产单位,生产和收购单位签订派购合同(包括:数量、质量、品种比例、交售时间、价格),并严格执行。在国家投放鱼种的水库捕鱼的单位,不执行派购合同的取消下年度捕鱼资格。其它单位完不成派购任务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议购鱼品,也应签订议购合同,双方严格执行。

  四、搞好技术推广,加强科研攻关。目前,我市县(区)一级养鱼科研技术力量薄弱是淡水养鱼发展不平衡,平均单产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养鱼积极性,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支养鱼技术推广队伍,加强市水产推广站的力量。各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特别注意搞好技术联产责任制,推行技术承包合同,用经济办法把科学技术工作搞活。要注重智力投资和人才培养,可开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养鱼技术人才,也可以从外地聘请师傅。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普及科学养鱼知识。

  有关科研机关、大专院校、生产单位要协同攻关,着重抓渔业生产中急待研究解决的技术关键。在近期要集中精力研究池塘养殖的高产综合技术措施,抓紧进行配合饲料的配方与加工的研究和现有品种的提纯复壮,速生优质鱼的引进繁殖,主要鱼病的防治以及提高优质鱼比例的试验等项工作。同时,要积极研究水库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开发利用。

  优良苗种是加速渔业生产发展的关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市水产部门负责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为基层提供优良鱼和部分优质鱼种。县(区)良种场负责优良品种的繁殖、育种,生产所需的鱼苗供应,原则上由本县(区)解决。水面较少的县(区),所需鱼苗由临近点就近解决。

  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对降低养鱼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关系极大。一切生产单位都要自力更生广辟饲料来源,大力推广渔农牧综合经营。重点县(区)要逐步建立一批配合饲料加工厂、点;安排试制一些饲料添加剂,努力提高饲料利用效率。

  五、加强领导,各方配合,大力支持发展渔业生产,各级政府要把渔业生产摆在应有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各类水面的建设和改造,要与整个农业基本建设结合起来,纳入整个农业规划中去。要配合农、林、牧、副、工各业的发展,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加强检查督促,逐项落实。要像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面利用,象建设菜、奶、蛋基地那样抓紧商品鱼基地建设。有建设任务的县(区)要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力争做到当年施工,当年配套,当年投产,当年见效。新建水库要对清库工程、鱼种池配套、拦鱼设备等渔业设施统筹规划,一并建设。近几年国家对淡水渔业的投资不可能很多,要大力提倡多渠道投资发展渔业生产。国家和集体,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社队和社员之间,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渔业生产。要在统筹安排下,保障养鱼用水。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加强法制教育,建立健全渔政管理机构。公安部门要加强大型水库的治安保卫和治安联防工作,沿库建立群众性的护鱼组织,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对于电鱼、炸鱼、毒鱼、偷鱼等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不服从渔政管理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工矿企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搞好污水处理。凡因污染水源造成死鱼事故的,要赔偿经济损失。

  发展养鱼事业是关系全市人民生活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从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发展首都淡水渔业做出贡献。

  北京市人民政府 财贸办公室        

  农林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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