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3]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崇文区处理养犬问题,做出了成绩。现将该区的专题简报摘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容卫生,查清本地区、本部门的养犬情况,希望你们象崇文区那样,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发动群众,组织力量,力争把大量问题解决在正式执行养犬管理办法之前。十一月一日以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崇文区人民政府第45期简报(摘要)
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家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京的单位和公民、一切在京的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
第三条 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区和近郊区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未设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区(县)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城区、近郊区、远郊城镇居民聚居区、工矿区、游览区、飞机场周围,为禁止养犬区。
郊区各区、县境内的禁止养犬区的地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在禁止养犬区内,因工作、生产需要,饲养警犬、军犬、科研教学用犬和专业户饲养的肉用犬,以及其它特殊需要养犬的,均须由养犬者(包括养犬单位)报经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方得养犬。
经批准饲养的犬,转户、死亡、丢失时,养犬者应在十日内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办理转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和非禁止养犬区的家犬,由养犬者负责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犬进行检疫、接种预防狂犬病的疫苗,并领取犬牌。
检疫和接种疫苗的工作,城区、近郊区由市畜牧局指定的兽医站负责;远郊区由所在地区兽医站负责。
经营犬肉及其副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商品检疫。
未经批准登记和未经检疫、接种疫苗的犬,为非法养犬。
第七条 对养犬的审批登记费和犬牌、检疫、接种疫苗的费用,一律由养犬者负担。
第八条 养犬者对所养的犬必须严格看管。在禁止养犬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除公安部门的警犬和部队的军犬外,一律不准带出户外。
在禁养区范围内,因看管不严跑出户外的犬,一律按无主犬捕杀、处理。
在禁止养犬区内,除批准经营者外,禁止进行犬的买卖。
第九条 各医院、卫生防疫站、兽医站要认真监视狂犬病疫情。发现被犬咬伤的人,医疗部门必须及时认真地给予诊治。发现狂犬的地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疫区范围,发布公告,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将疫区的犬全部捕杀,并按卫生防疫要求处理。
第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养犬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所养之犬捕杀。
第十一条 凡养犬咬伤人的(包括因看管不严致使家犬出户咬人),被犬咬伤者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由养犬者承担和赔偿,并由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对养犬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纵犬咬人的,要依法严惩。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市公安局、卫生局、畜牧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犬类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六日
崇文区人民政府第45期简报(摘要)
在城区禁止养狗,市里早有规定。但近年来,居民养狗者日增,全区养狗多达四百一十一只,并不断发生群众被狗咬伤事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预防狂犬病的发生,按照区政府的决定,自八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三日,抽调人员组成打狗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灭狗工作。经宣传动员,群众自行灭狗九十九只,自行送离我区的二百六十一只,区政府组织力量强制处理五十一只。政府组织灭狗,群众拍手称快,有的当场揭发纵狗咬人的“狗霸王”,有的主动带路帮助灭狗,有的紧握打狗队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灭狗工作的具体作法是:
一、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副区长张洪范同志召开区环卫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区防疫站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强调宣传教育要搞好,组织行动要坚决。
八月下旬为宣传教育阶段,动员群众自行灭狗,各办事处分别召开群众动员大会一百七十一次,受教育群众一万二千九百余人。同时,还重点做好养狗户的教育工作,并把区政府取缔养狗的通知送给他们。通过宣传教育,群众在八月底以前自行处理了一百二十三只狗,占全区养狗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其中体育馆路、前门、崇文门三个街道的养狗户,将狗全部做了处理。
二、抽调人员,组织套狗队,强行灭狗。全区共抽调一百零八名干部、民警、职工和治安联防队员,组成五个套狗队,区环卫局还专门抽调四部卡车支援街道灭狗。各办事处在灭狗行动之前都对套狗队提出了具体要求,东花市办事处还要求他们做到“四要”“四不要”,即:要重视这项工作,要听指挥,要守纪律要团结协作;不要把矛盾激化,不要乱指挥,不要打人骂人,不要畏缩不前。由于套狗队声势大,又耐心做养狗户的思想工作,套狗时未遇到多大阻力,从九月一日至三日共套狗五十一只。有些多年不听劝阻的养狗户,这次看到政府行动坚决,也只好把狗处理了。对那些将狗送离我区的住户已明确要求不许再把狗弄回来。目前,居民养的四百多只狗,已基本处理完毕,区政府决定把力量转到对单位养狗的检查和处理,并拟于九月下旬和十月份组织两次复查,发现非法养犬,及时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