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五条,业经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七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须使用近光灯;”
第十一条第(三)项改为:“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改为:“超车时,在不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和时间内,必要时可鸣喇叭发出信号,夜晚在对面没有来车的情况下可变换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三、第三十三条改为:“机动车在没有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行驶,低速车种、低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应随时观察车后情况,当有高速车驶来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主动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四、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改为:“在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猛超猛拐,转弯时并须伸手示意或使用转向灯;”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高克同志在人大常委会上作的关于提请修改上
述法规条文的报告
关于提请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若干规定的报告――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七日在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高克
各位委员: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施行以来,对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起了很好的作用。鉴于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对这个法规的若干规定加以修改。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出修改的具体意见,作为政府提出的议案,请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对《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两处修改,主要是强调机动车夜晚行驶必须使用近光灯。原条文中虽然规定机动车夜晚行驶和会车须使用近光灯,但又都允许用小光灯代替。这次修改,删掉了可用小光灯代替近光灯作为会车、行车照明灯光使用的规定。理由是,我市道路照明水准一般较低,城区有的街道照明虽然好些,但自行车和行人较多,因而用小光灯行车不安全。去年十二月因使用小光灯会车就发生重大事故三起,死亡四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以近光灯作为夜间行车必用的灯光。从最近开始试用近光灯的效果来看,既便利通行,又有利于安全,对保护司机的眼睛也有好处,因此受到了广大司机和群众的欢迎。
二、关于对《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减少交通噪声。原条文中规定,凡是超车都须鸣喇叭,鉴于目前本市禁止鸣喇叭的街道逐渐增多,故这次修改把超车须鸣喇叭的规定,限制为只适用于不禁止鸣喇叭的道路和时间范围之内。这对于减少交通噪声、净化城市、保障首都人民的身心健康是有利的。
三、关于对《规则》第三十三条的修改,主要是给减少超车鸣喇叭创造条件。原文中规定,低速车只是在后面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才有让车义务,这次修改强调了低速车在观察到后方有高速车驶来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须主动让路。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超车鸣笛,还可以防止有的低速车故意不让路,影响其它车辆通行。
四、关于对《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骑自行车、三轮车转弯时并须伸手示意或开转向灯的规定。理由是,自《规则》实施以来,不少司机要求骑自行车拐弯应伸手示意。目前有些人骑自行车抢行猛拐现象比较严重,司机难以预防,不断发生事故。所以,这样修改是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的必要措施。另外,有的自行车已安装或准备安装转向灯,有的厂家也在生产这种安全设备,所以修改中也增加了使用转向灯。
附: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有关条款的原文:
一、第十一条机动车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二)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须使用近光灯或小光灯;
(三)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近光灯眩目的,须用小光灯;
…… ……
二、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车二十米以外鸣喇叭(夜晚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 ……
三、第三十三条在同一车道内,低速车种或低速行驶的同种车辆,遇后面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四、第四十五条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五)在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猛超猛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