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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95号
  2. [发布日期] 1983-06-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3]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评定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在评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人事局的统一管理下,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负责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一、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会同市人事局,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按照规定的测验科目,组织编写复习提纲,进行培训,并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全市统一测验。

  三、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组建本市工艺美术专业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经人事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工艺美术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要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科学技术干部技术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办理。坚持同行评同行的原则。不具备成立评定委员会条件的区、县、局,其工艺美术干部的职称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负责代评。

  四、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要会同市人事局做好评定工作的综合平衡和检查验收。

  五、工艺美术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可分三批进行:第一批,评定具备规定学历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免测条件的专业干部的职称;第二批,评定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免测条件,但经过短期培训,测验成绩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干部的职称;第三批,评定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训,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专业干部的职称。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与市人事局联系。

国务院批转《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3〕1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日    

  (此件登国务院公报)

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使用工艺美术干部,做好考核晋升工作,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我国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艺美术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工艺美术技师。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工艺美术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应以工作成就、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工艺美术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实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确定为工艺美术员。

  第五条  实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工艺美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工艺美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工艺美术师:

  (一)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能够完成一般的创作设计或制作任务,成绩良好;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或具有同等创作设计和技艺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工艺美术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历史传统;

  (二)能够独立完成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任务,能够解决本专业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中比较复杂的技艺问题,并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工艺美术师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晋升为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具有广博的工艺美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专业有较深的研究,在学术上有独到的见解,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二)有较丰富的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经验,有较高的艺术修养,作品有独特风格,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对本专业古今中外的优秀作品有一定的鉴赏评价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技艺上某些关键问题;

  (三)在培养人才方面有显著成绩;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或生产制作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独特专长,能解决某些技艺的关键问题,并能指导初级工艺美术干部的创作设计和生产制作工作,作品优秀,成绩显著的工艺美术员和已达到本工种最高技术等级线的工艺美术工人,晋升为工艺美术技师。

  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的业务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有突出成绩的,可破格晋升。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考核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按规定所需要的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条  工艺美术干部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工艺美术职称评定组织评定。各级工艺美术职称评定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提交工艺美术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过相应的评定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

  高级工艺美术师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技师由相当于厅、局一级机关授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

  对取得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技师以上业务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确定或晋升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工艺美术干部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业务职称的,应撤销其所骗取的业务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部门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现职干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执行《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人科〔1983〕1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4号文批准颁发的《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做好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定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以利调动工艺美术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定工艺美术业务职称的范围,是现在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干部和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在各级管理机构中专职从事工艺美术指导工作的专业干部,评定业务职称时,应参照原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下发的(80)199号文规定的精神办理。

  三、《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颁发前,已经按照轻工业部一九七九年印发的《全国工艺美术技艺人员职称试行条例》确定了职称的,应一律按照《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复查。原来授予工艺师、设计师、工程师职称的工艺美术干部,如符合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技师条件的,可改称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技师。原来授予副工艺师、助理技术员职称的,如符合助理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员条件,可分别改称助理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员。经过复查凡不具备改称条件的,可暂保留原职称,待下次考核时再作调整。改称后如有的具备晋升条件,应按照《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进行考核评定。

  四、考核评定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的工作,应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铺开。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艺美术干部,要先经过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测验,合格后再考核评定职称。测验科目和复习大纲由有关部委制定。有关测验考核评定工作的具体做法,按劳动人事部劳人科(82)033号文及劳人科〔1983〕9号文办理。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亦可按《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评定相应的业务职称,具体工作由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安排。集体所有制的工艺美术专业干部和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能因评定了业务职称而转为国家干部。

  六、各级工艺美术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科(82)46号颁发的《科学技术干部技术业务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办理。

  七、在工业、商业、外贸系统专职从事美术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可以参照《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标准要求确定或晋升职称,他们的业务职称名称,可采用高级美术设计师、美术设计师、助理美术设计师、美术设计员;美术设计技师。

  八、评定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考核评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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