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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5〕72号
  2. [发布日期] 1985-04-29
  3. [有效性]

关于北京市与国防科工委实行长期经济技术合作的通知

京政发[1985]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中央在京各国防科技、工业单位:

    军用科学技术是当代科学技术宝库中的瑰宝之一。许多新技术都是先从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搞起来的。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有较强的技术力量,特别是北京的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较多,这是北京市建设和发展的得天独厚的条件。

    近年来,北京市和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军民结合的方针,积极组织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对北京市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军工技术优势,将国防科技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转移到民用,为北京市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首都建设总体规划作出贡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国防科工委、国防工业各部共同商定,实行长期全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主管领导同志已于三月二日签定了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书,并决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防科工委以及国防工业有关各部门组成经济技术合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和国防科工委各出一位领导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双方分别指定业务部门办理。

    北京市各区、县、局,各总公司、各企业单位,应带着自己的技术难点、技术攻关课题或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开发项目,直接主动地同国防科工委、国防工业各部在京有关单位挂钩。

各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要积极热情接待,并也应主动走出去,同市属各有关单位挂钩,认真介绍自己的科技优势以及科技成果、转让项目。

    双方各基层单位,都应充分利用今年五月全国首届技术成果(包括国防科技成果)交易会在北京召开的有利时机,进行一次更加广泛深入的接触,按照互惠互利,共同提高的原则,争取达成一批科技成果转让和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使北京的军工技术转民用工作有个更大的发展,共同为建设现代化的首都作出贡献。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工委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军民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军工技术优势,将国防科技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转移到民用,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服务,为实现首都建设总体规划作出贡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共同商定,实行长期的全面的经济技术合作。

    一、合作原则

双方按照长期协作,讲求实效,互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结合首都发展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和各国防工业部组织所属的军工单位,大力开展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工作,凡符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应积极向北京市转让,并积极承担北京市提出的各种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国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供必要的条件。北京市组织的重大技术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攻关项目,凡军工单位能承担并满足要求的,应积极安排由军工单位承担。北京市引进的外国先进技术必要时也要向军工单位交流或转让,以便吸收先进技术用于国防。

    二、合作的内容和方式

    合作内容:

    1、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联合开发;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和设备制造;

    3、合资经营和产品合作生产;

    4、联合进行技术攻关和工艺协作;

    5、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

    6、委托检测、分析、鉴定;

    7、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8、科技情报交流和人才培训。

    技术合作将根据技术有偿转让的原则,通过技术贸易的方式进行。

    三、合作的重点是食品、电子、轻纺、能源交通、通讯、建材等领域。重大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国防工业各部与北京市共同商定,并纳入计划;其它项目由核、航空、电子、兵器、航天工业部、船舶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分别与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其基层单位通过各种技术贸易形式,签订合同,并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成果实行有偿转让,支付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为保证经济技术合作的顺利进行,由国防科工委、核、航空、电子、兵器、航天工业部、船舶总公司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经济技术合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和国防科工委各出一位领导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每年一般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制定合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双方分别指定业务部门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签字:张健民       签字:邹家华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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