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3]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后,本市征地工作,一般执行较好,基本上保证了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同时较为妥善地安置了被征地群众。但也有一些社队没有很好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超出规定多要补助费用和物资材料,侵占转业转户指标,甚至弄虚作假,一再提出无理要求,如得不到满足就扯皮,长期不签协议、不腾交土地,严重影响国家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即组织力量,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对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来处理的建设用地逐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严肃处理。市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助各区、县政府,作好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法制教育。各区、县检查处理情况,于三月二十五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3〕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许多地方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条例,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既保证了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又妥善安置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没有很好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的规定,有的索价过高,敲国家竹杠;有的互相扯皮,长期达不成征地协议;有的甚至无理阻拦施工,影响了国家建设项目的进行。
最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建设征地问题做了重要指示。陈云同志批示:“征地搬迁也要有法必依。敲国家竹杠,吃基建大户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协助中央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对工作得好的,象‘引水济津’这样的事,要大大表扬。”胡耀邦同志批示:“完全同意陈云同志的批示,请万里同志考虑落实。”万里同志批示:“国务院已有决定,凡不服从规定者,要批评,为此而影响国家建设者,应给以法律制裁。请抓几个例子国务院处理,以教育大家,保证法令的严肃性。”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表扬那些认真贯彻执行的单位,批评或处理那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教育各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对于缩短建设工期,加快建设速度,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做好征地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并责成主管部门把建设用地管起来。对于征地中存在的问题,要尽快加以解决。各用地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注意贯彻节约用地的方针,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对征地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认真采取措施,协助解决,特别是那些长期不解决而影响建设的征地问题,要逐个限期解决。所有征地和被征地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各项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进行批评;对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要责令退赔、退回,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那种借征用土地之机,煽动群众闹事,敲诈勒索,阻碍国家建设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当地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严肃处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此件可转发至县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