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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4〕146号
  2. [发布日期] 1984-12-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卫生系统进行改革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4]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卫生系统进行改革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卫生系统进行改革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卫生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系统改革的经验,现对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形式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本市现有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八十六万人,其中:中央在京单位四十五万人,占百分之五十二,市属单位四十一万人,占百分之四十八。一九八三年全市支出公费医疗医药费四千八百三十万元,年人均用费五十七元九角,超过国家规定定额三十六元的百分之六十点八,超支严重。公费医疗制度必须改革。我们意见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在看好病、不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推行“门诊药费补贴和个人少量交费”以及“门诊费定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报销”的办法,以减少药品浪费,节约开支。

  二、大力开展出诊,建立家庭病床,缓和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各级医院特别是区、县医院、街道医院和门诊部都应开展出诊,建立家庭病床科(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从事家庭病床工作。各单位可从家庭病床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从事家庭病床工作人员的补助。

  三、放宽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办医。

  (一)积极发展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对在社会上为群众治病多年、有一技之长的人员,经过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个体行医执照。根据专科特长和有关规定,允许个体开业医生携带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部分药品。

  (二)集体所有制的街道医院和公社卫生院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办法经营管理,在国家给予定项补助和任务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要下放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的权力。街道医院可对所属的门诊部实行承包,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街道医院和公社卫生院,参照集体所有制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

  (三)允许和支持在职医生开办医院和联合诊所。开办期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鼓励和支持农村乡镇以及企业单位开办医院和其它形式的医疗机构,解决群众看病治病问题。

  (四)进一步组织大中型医院采取接受进修、会诊查房、做手术、业务协作等形式,在业务技术上指导、支援城乡基层医疗机构。也可以和他们搞联营。

  四、改革设备使用制度。

  各医院的大型先进医疗设备,如CT、r照相、生理多导仪、心动超声图、B超、脑电图、各种内窥镜、胃肠透视、生化自动分析仪等,实行对外开放,除满足本院病人的需要外,在设备能够负荷的情况下可以接受附近或基层医院的病人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大型先进医疗设备的效益。在完成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超额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改革门诊制度。

  (一)门诊与手术科室试行超额提成,在定员定编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合理定额门诊,超额补助。简化门诊手续,打破现行工作制度,采取提前门诊、延长门诊、中午连班、假日加班等方式,方便群众就医。

  (二)少数医院可试行教授、主任以及其他有专长的医生挂牌门诊。对挂牌门诊提高挂号费标准,每次收费二元,超过公费医疗规定部分由患者本人负担。医院对挂牌门诊的医生,给予一定补助。

  鼓励和支持水平较高的医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在本单位或基层医疗单位出诊,给予一定报酬。

  (三)急诊实行出诊,按照规定收急诊出诊费。出诊费超出普通挂号费部分由病者自负。

  (四)门诊与病房积压的手术,可以用业余时间或节假日加班进行,给予有关人员一定报酬。

  六、简政放权,改革干部和人事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院实行定编定员。在定编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编余人员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允许本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另找工作单位。对不服从分配的,适当减发工资。

  (二)扩大干部和人事自主权

  1、市卫生局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和任命中层干部,报局备案。少数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干部选聘制,任期一般二至三年,称职的可以继续留任,不称职的随时解聘。

  2、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对医师(含相应职称)以下的卫生技术人员和一般行政管理干部及工勤人员,有权在本市范围内调进、调出和批准退休、离休。中央和外省市人员及部队职工调入仍按现行规定办理。非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调入卫生技术岗位。

  3、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各区县卫生局和大型厂矿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的考评委员会,有权对主治医师(含相当职称)以下人员的技术职称进行审批,并向有关上级备案。

  4、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职工,市卫生局直属单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有权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三)实行人才合理流动

  1、坚持有计划有组织地流动人才,可以采取调出去、技术骨干轮流下基层工作半年至一年以及下去兼职、应聘等形式,充实和加强城乡基层和新建、扩建单位的医疗技术力量。

  2、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流动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保留国家干部的身份,享受集体所有制单位规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低于原单位水平。大医院的技术骨干应聘或主动申请到远郊县工作,工资、福利待遇允许从优。

  (四)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1、在规定的奖金额范围内,允许先进科室、先进个人的奖金不封顶,贡献大的多得;对完成任务差、贡献小的科室和个人,奖金不保底,少劳少得;对完不成当年某本任务或发生事故、犯错误、表现不好的,不发奖,直至扣发基本工资。

  2、对被评为院(所)级、局级或市级先进工作者的,可浮动升一级工资,当年有效。每年评定一次。院(所)级先进工作者的名额控制在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以内。

  3、对有突出贡献、发明创造、在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以及行政后勤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按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浮动升级。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4、在实行定编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考核制度的单位,用院长基金对正副院长、正副科主任、党政部门的正副科长、正副护士长试行浮动岗位津贴,每年评定一次,按照实际表现上下浮动,能升能降。

  七、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当前,全面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条件还不具备,建议先调整部分门诊和住院收费标准。具体意见是: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及区县医院自费病人的住院房费由原来的四角、五角、六角、八角,调整为一至二元;农村卫生院自费病人的挂号费,由五分恢复到一角;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病人,凡是初诊需新建病历的,增收病历成本费三角。

  八、克服平均主义,实行“国家补助、定额包干、结余提奖、超额分成”的技术经济责任制。

  (一)国家补助、定额包干:即按现行补助办法不变,在确定预算指标后,由单位包干使用。

  (二)结余提奖:在全面完成核定的任务及业务指标(如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率、出院病人治愈率、病历书写优良率、一类伤口感染率、陪住率、实现药品批零差价率、病人欠费发生率等)的前提下,各单位按当年实现的增收节支金额提取百分之四十至六十作为集体福利金和奖金,其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完不成指标或发生医疗事故,应根据情况降低提取比例。所提的集体福利金和奖金,单位有权自行支配,可用于浮动升级和院长基金。

  (三)超额分成:为缓和门诊紧张状况,方便病人就医,对一些限制挂号人数的科室及积压的手术,实行超额提成的办法,在完成规定的定额以后,超额收入部分除药品材料费外,按门诊和手术的不同情况,分别提成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作为工作人员的补助。医技科室、药剂人员及后勤维修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后,超额收入部分亦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各单位后勤班组,根据条件实行计量工资、计件工资、独立核算等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承包后不再参加单位的奖金分配。

  九、预防保健工作的改革,另行研究、部署。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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