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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42号
  2. [发布日期] 1983-03-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广开门路积极安置城镇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3]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广开门路积极安置城镇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对盲聋哑残人员的安置,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关系到群众生活和首都的社会安定、市容观瞻的大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这些人残情各异,劳动能力有很大差别,一般适于就地就近、因人制宜地予以安置。因此,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主动承担任务,力争在一、两年内,使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基本上都得到安置。

关于广开门路积极安置城镇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目前,本市城镇盲聋哑残人员就业困难,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进一步搞好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的安置。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

  据调查,全市城镇居民中,现有盲聋哑残人员约占千分之四点四,两万一千余人,其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约占百分之六十五左右,一万四千多人。这些年来,通过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社会招工、参加街道集体生产等途径,已经安置约九千人,占有一定劳动能力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四,还有五千余人尚未安置。

  一九七八年实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以来,不仅社会残疾人员难以安置,而且外观有缺陷的青年也难就业,使社会残疾人员待业人数大大增加。最近两三年来,各区积极兴办生产自救性质的福利工厂,安置了一批。但由于办厂资金、场地、活源等问题都不好解决,再继续安置有很大困难。民政局所属十一个福利工厂,由于厂房、设备陈旧和活源不足,盲校、聋校近几届毕业生还有近四百人没有安置,扩大安置社会上的其他残疾人员困难也很大。

(二)

  对残疾人的安置是一个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问题。对这些人员给以关怀和照顾,帮助安排好生活,使其自食其力,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对于社会安定、市容观瞻和解除残疾者本人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残疾人员的就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同情和支持,大家动手,广开门路,采取多种形式,就地就近,因人因地制宜地进行安置。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民政局所属福利工厂采取措施,力争把市盲校、聋校毕业生待安置的分批予以安置。

  第二、各区街道要创造条件,力争开办一至两个福利厂、社、组、店、所,安置所在地区居民中的残疾人员。目前,全市城镇居民中有劳动能力尚未安置的盲人约有四百人。凡有条件的区、街可开办按摩所,接收经医院诊断的按摩适应症。也可以组织适合盲人生产劳动的,如瓶盖、异型螺丝等生产加工活。有关单位应发扬风格主动让给盲人,计划、经济部门应给予照顾,优先安排。

  第三、工矿企业职工家属集中居住区职工子女中的残疾人员,原则上由本单位组织生产自救性的福利生产、福利服务事业予以安置,也可同当地街道协商联合兴办此项事业。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知青劳动服务点,也应适当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中的残疾人员,本单位如无条件安置,应积极协助并从各方面支持所在街道兴办福利事业。

  第四、一般残情较轻,体力接近正常劳动力水平的青年,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尽可能给予照顾安排。

  第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兴办福利厂、社、组、店、所,在活(货)源上积极给予支持,并照顾一、两种稳定和收入较多的甜活,以促进福利事业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生产场地和房屋,各区在规划发展集体网点时,应统一安排,优先照顾。各单位、部门闲置的房屋、校舍、人防工程等可借给街道办福利事业使用。今后新建或改建住宅区时,应专门划出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兴办福利事业之用。

  第七、开办福利事业的资金,本着自力更生、因陋就简的精神,尽量少花钱,多办事。必要的开办费,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资助,资金仍有困难的,银行可给予低息贷款。

  第八、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厂、社、组、店、所的减免税问题,可按财政部、民政部及市财政局、民政局分别联合签发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其他各行各业兴办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为主的生产、服务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由财税部门按照税法的规定,给予照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和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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