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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4〕50号
  2. [发布日期] 1984-03-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转发《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的通知

京政发[1984]50号

各区、县委、纪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并纪检组,各总公司并纪委(纪检组),市级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各单位派人去深圳经济特区执行公务(包括检查工作、洽谈贸易、联系业务、支援建设等),须经下列领导机关和单位批准,并持批准机关、单位的介绍信和本市公安部门发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前往。

  1、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

  2、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各部、委、办;

  3、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总公司(包括北京市和中央各部双重领导的单位);

  4、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5、在京的各高等院校及其分校;

  6、北京市委党校、北京日报社、新华社北京分社、北京出版社;

  7、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

国发〔1984〕3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并纪检组: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前往的人员日益增多。仅去年一至十一月,去深圳的人员就达二十一万一千八百多人。其中除因工作需要的以外,有不少是参观游览的,如各种参观团、组约七百八十多批。由于去深圳的人员数量大大超过了现有接待能力,给深圳经济特区的接待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一九八○年五月十四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曾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到深圳的人员的通知》。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并未认真贯彻执行。为此,重申对去深圳经济特区的人员应当严格控制。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派人去深圳经济特区执行公务(包括检查工作、洽谈贸易、联系业务、支援建设等)须经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领导机关和单位批准,并持批准机关的介绍信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前往。

  广东省各县、市与深圳经济特区业务来往较多,广东省各地派往深圳经济特区执行公务人员的批准权,可以放到县一级。

  (二)专程前往深圳经济特区进行参观的团、组,须经中央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征得广东省委或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与深圳市委或市人民政府联系后,方可派出。

  (三)与深圳经济特区工作无关的会议,不准在深圳经济特区召开。必须在深圳召开的会议(包括工作会议、现场会议、商品展销会、对外经济洽谈会等),主持(办)单位须商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同意。

  (四)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沙头角等边防禁区,除必须前往执行公务的人员和去当地探亲的群众外,一律不准前往,不容许找借口去那里参观。前往上列边防禁区的批准权,要集中在广东省公安厅和深圳市公安局。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去深圳经济特区的人员,深圳经济特区不予接待。对寻找借口或未经批准而通过各种关系去深圳经济特区的人员,所在单位领导要令其立即返回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违法乱纪活动者,要进行查外。

  (六)深圳市委和人民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深圳经济特区的党政工作,抓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此同时,要周到热情地接待按正常手续、经过批准到深圳经济特区的人员,帮助他们完成在深圳经济特区的任务。 


  国务院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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