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5]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公司”、“中心”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心”的工作中,对于直接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要按规定予以保留,并积极促其发展;对少量“皮包公司”一类的“公司”、“中心”,特别是对那些进行套购国家物资,倒卖国家外汇,买空卖空,投机诈骗、哄抬物价等非法活动的“公司”和“中心”,要坚决整顿,坚决取缔。
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确认公司的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是有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
二、北京市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公司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凡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公司企业,除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侨商、港澳商人企业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公司必须具有与其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视作公司的自有资金),并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从事提供劳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三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金;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必须具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商业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实有自有流动资金少于注册自有流动资金的,银行不予开立账户。
四、公司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包括自有的和租赁的)和必要的设备。有批发业务的,还必须有相应的仓库和仓储设备。
五、公司必须有固定从业人员。从事科技、经济、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公司,还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技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等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
六、公司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会人员。
七、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其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设备、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必须明确主营和兼营,主营不得放弃,兼营必须适当。
八、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方准营业。董事长(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九、申请登记开办公司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其副本:
1、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营公司须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须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证明,或银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公司章程。联营的公司须有联营各方责、权、利的协议书;
4、开办公司的申请登记书及公司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
十、公司的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在全市范围内,同行业的公司不得重名,名称要反映其经营行业的内容和特点。非全国性的公司不准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名称。本市的公司一般不得使用“华北”、“北方”等字样的名称。除全市性的公司、跨区县的联营公司和科技开发性的公司之外,一般公司名称应冠以所在区、县的地名,并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以“北京”或“北京市”名称的公司,要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十一、公司章程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隶属关系、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核算形式、财产归属;
3、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法人代表、利润分配比例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
十二、公司企业合并、歇业、改名、迁移地址、抽调资金、变更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须报经原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并如实申报资金,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年末资产负债表,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本市的法规、规章,依法经营。不准套购国家重要物资,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以假合同、假凭证骗买骗卖,投机诈骗;不准倒买倒卖国家外汇;不准买空卖空,哄抬物价,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勒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十六、以“中心”命名的企业,登记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整顿“公司”、“中心”企业的意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去年下半年以来,命名“公司”、“中心”的企业有了很大发展,至年底,连同第四季度新发展的一千九百二十七户,全市达四千三百五十八户。多数“公司”和“中心”,对于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公司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有些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缺商品,倒买倒卖,从中牟利;有的“公司”和“中心”没有资金,搞赤字经营,买空卖空,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倒买倒卖国家外汇,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干扰和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84〕27号文件和全国省市长会议精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坚决刹住不正之风,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搞活经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对现已开办的各类“公司”和“中心”企业,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对整顿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步骤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的范围和要求:主要是整顿去年下半年以来新开办的各类“公司”和“中心”,重点是整顿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的企业,整顿那些没有资金和场地,靠买空卖空、投机倒把,搞违法经营的企业,通过整顿,进行政策教育,促进公司企业健康发展,做到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既要搞活,又要管好。使那些符合社会需要的公司企业,通过整顿,巩固提高,继续发展;对那些从事违法活动的,坚决制止和取缔。要求凡在北京开办的“公司”和“中心”,都要按照《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具体整顿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必须政企分开,在经济上脱钩,企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党政在职干部担任企业职务的,要辞去兼任的企业职务,如继续担任企业职务的,要办理行政调离手续,转为企业编制。今后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者外,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申请经商、办企业,一律不发给营业执照。
(二)对那些钻经济改革的空子,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趁机倒买倒卖,买空卖空、投机诈骗、抬高物价、倒卖国家外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改革,进行违法经营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三)对“公司”、“中心”企业要进行一次注册资金核查验证工作。对谎报资金,实际上没有资金的企业,要令其停办,收回营业执照;对实有资金少于注册资金的,要限期一个月补齐;对那些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与其注册资金不相适应的企业,应当根据其现有资金力量,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对于一些不完全具备公司条件,但社会又十分需要,对搞活经济有利的企业,可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完善。到期仍不具备条件的,应根据《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调整或处理。
(五)对于既没有资金、经营场地和设备,又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不具备开办企业条件的所谓“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吊销营业执照。
(六)公司的经营范围。要和企业资金力量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必须明确主营和兼营,主业不得放弃,兼营必须适当。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除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从事各种科技、咨询、信息等方面服务的“公司”、“中心”,必须具备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等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适应其业务的开展。凡是没有这方面专门人才的企业,应令其补上或改营其他行业。
(八)公司企业的名称要实事求是、名符其实,要反映其经营行业的内容和特点。非全国性的公司不准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名称。本市的公司一般不得使用“华北”、“北方”等字样的名称。除全市性的公司、跨区县联营公司和科技开发性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企业名称应冠以所在区县的地名。冠以“北京”或“北京市”的公司名称,要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整顿的时间和方法步骤。从四月份开始,凡在北京开办的“公司”和“中心”企业,除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侨商、港澳商人企业外,都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检查。采取以公司企业单位自行检查和统一清理整顿相结合的方法,先由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结合学习贯彻全国省市长会议精神和最近中央、国务院发出的一系列有关纠正不正之风等文件,按照政策要求进行检查清理,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工商行政管理、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清理。要求在六月底以前清理整顿完毕。
三、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对“公司”和“中心”的清理整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市、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市、区(县)结合,以区(县)为主进行整顿。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市、区(县)政府有一位领导同志挂帅,由财办牵头,集体经济办、工商行政管理和审计、税务、物价、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研究解决清理整顿中的问题。通过整顿,作到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促进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