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3]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市第一商业局、第二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第二服务局所属商业、服务业及其所办工业企业今年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试行利改税。市政府财贸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3〕80号文件要求制定的《关于财贸系统商业、服务业试行利改税的方案》已经财政部核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局,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利改税的文件,结合具体情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利改税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执行中央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提高做好利改税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财贸系统商业、服务业试行利改税的方案
一、财贸系统各局所属企业试行利改税,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商局系统已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百分之五十五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上交国家的部分,采取递增包干上交的办法,总的递增率为百分之四。饮食服务企业实行交纳百分之十五所得税的办法。批发和商办工业企业按照百分之五十五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上交国家的部分,采取交纳调节税的办法。调节税率工业企业为百分之十五点八,商业企业为百分之三十一点一七,信托企业为百分之五,储运企业减征所得税额十七万元。全系统总的留利水平为百分之十四点二四。
二商局系统已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百分之五十五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上交国家的部分,采取递增包干上交的办法,总的递增率为百分之三。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补贴的办法。非政策性亏损企业,要限期进行整顿,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超过期限仍不能转亏为盈的不予补贴。批发企业按照百分之五十五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上交国家的部分,采取交纳调节税办法。调节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四点六。工业企业按照百分之五十五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上交国家的部分,采取交纳调节税的办法。其中肉联厂屠宰剔骨部分企业留利百分之三十五,调节税率百分之十;冷库、制药企业留利百分之二十六点九,调节税率百分之十八点一;熟肉企业留利百分之四十五;商机厂留利百分之三十一点二,调节税率百分之十三点八;烟丝厂留利百分之四十,调节税率百分之五;酿造、腌制、糕点、小食品、豆制品、冷饮企业,减征所得税额一百九十九万一千元。实行递增包干的企业,总的留利水平为百分之二十七点六六,工业企业总的留利水平为百分之四十点九七。亏损企业包括局集中的留成部分一千二百一十三万元。
供销社系统县级以上的社,实行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办法,按照一九八二年实际的留利水平,核定减征所得税额七百零二万元。
二服务局全系统实行交纳百分之十五所得税的办法。
二、除供销社直属公司以市社为征税交利单位外,一、二商业局今年暂以市、区、县公司为征税交利单位,明年商业企业改为按独立核算单位征税,税后利润仍按市、区、县公司为交利单位。二服务局以区、县公司为交税单位。但今年暂按原交库办法执行,由二服务局汇总后分别代各区、县公司按月交税,年终清算,明年再按区、县公司交纳。各区、县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利改税办法,对独立核算单位征税的规定,抓紧帮助基层企业创造条件,从明年起实行按独立核算单位征税。
三、原来实行“一税两费”的前店后厂单位,也按这次利改税办法换算过来,改按百分之五十五税率交纳所得税,免交“两费”。税后利润不足原交纳“一税两费”时的实际留利额的,减征所得税额,超过原来留利额的部分,实行递增包干办法上交财政。
四、小型企业,因今年暂以市、区、县公司为征税交利单位,暂不执行利改税办法中对小型企业的规定,先编在大中型企业中。一九八四年再按小型企业利改税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以上方案,由市财政局、税务局会同各企业主管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到市、区、县公司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据以执行。对已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对有的单位原来确定的承包基数,分配比例明显不合理,或由于客观原因经营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应作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六、实行利改税以后,有的企业留利将比原来有所减少,少收的部分由公司内部适当调剂。企业的后备基金仍按原规定使用。
七、试行利改税,政策性很强,比较复杂,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企业主管局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共同把工作做细做好。市直属单位,由各主管局负责,各区、县单位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和主管局按公司核定实施细则下达后,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
八、凡试行利改税单位,均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征税工作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开始办理。今年一至八月份已按利润交库的,要按利改税办法进行清理和结算。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