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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4〕52号
  2. [发布日期] 1984-03-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丰台区建黄土岗地区办事处和黄土岗等十三乡、镇的批复

京政发[1984]52号

丰台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丰政字(83)84—97号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同意你区撤销黄土岗公社和新村街道办事处两个行政建制,建黄土岗地区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建黄土岗乡、草桥乡、白盆窖乡、新发地乡、郭公庄乡、六圈乡、羊坊乡、高立庄乡、保台乡、看丹乡、榆树庄乡、马厂乡;建新村镇;以原黄土岗公社和新村街道办事处的区域范围为地区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办事处设在新村;以原生产大队的区域范围为乡的行政区域,乡政府设在原生产大队所在地;新村镇以原樊家村大队的区域范围为镇的行政区域,镇政府设在樊家村。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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