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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144号
  2. [发布日期] 1983-09-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3]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为了保证重点建设,各区、县,各单位必须按国务院决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要及时按要求上交。本市规定,从十月份起,按有关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二点五比例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至九月的补交问题,由税务部门具体处理。

  本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督促和组织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83)财综字第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重庆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紧急通知决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百分之十提高到百分之十五。现将贯彻执行这个决定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征收办法,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及财政部财税字〔1983〕008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在原分配任务数的基础上一律增加百分之二十五,作为一九八三年的全年任务,不再重新计算。

  三、从今年七月一日提高征收比例以后,为了做到负担合理、征收方便,今年各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可暂按有关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的全年数额,以百分之十二点五的比例计算,在年底以前按期足额地上交国库。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即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计征。

  四、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是国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督促所属各单位自觉履行交纳义务,支持和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抓紧今年后四个月的时间,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圆满地完成今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任务。

  财政部        

  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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