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53号
  2. [发布日期] 1983-04-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3]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贯彻《通知》精神,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现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每年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配合有关委办,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给本市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提出分部门流动资金周转指标,作为指令性计划由市计委下达。各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到企业,按季进行考核。

  二、从一九八三年起,由市计委、经委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召开一次流动资金分析会议,汇报检查流动资金计划的完成情况,然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为了加强财政部门、银行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从一九八三年二季度起,各企业要按期向财政分局、开户银行报送有关生产、财务、物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各企业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季度计划,要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各一份。各企业主管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表,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市分行一份。

  四、市计委、经委、财办、人民银行、财政局及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搞好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及所属各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购销、物资、财务和资金的管理,加强基础工作,搞好经济核算;要把挖掘物资、资金潜力和仓清利库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防止因盲目采购、盲目生产造成新的积压浪费;要减少流通环节,加速资金周转。人民银行信贷员、财政专管员要协助和监督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

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2〕14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

国务院:

  节约使用流动资金,是提高经济效益,克服浪费现象,解决当前建设资金不足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几年来,各部门开始重视经济效益,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有所加强,资金周转有所加快。但是,目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经济效益差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一九八一年预算内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占用的流动资金,共达三千一百七十五亿元,其中超储积压的物资和商品共约三百五十亿元,预计有一百三十亿元须要报损。一九八一年全国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天数,都没有达到历史上的较好水平。如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的资金,一九八一年为三十一元七角,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三元六角,增长百分之十二点八,即多占用了一百多亿元。

  从企业占用流动资金过多的原因来分析,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计划安排上,有的产品产大于销,产销不衔接;有的从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出发,层层加码,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增产价高利大的长线产品,并强制商业部门收购;在流通方面,环节多、渠道不畅,有的产品销路没打开;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商品与物资积压浪费,资金占用过多;在资金的供应和管理上,缺乏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积极性的政策,措施不力。为了改变目前流动资金占用过多的状况,节约流动资金的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必须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生产的计划管理,搞好产销平衡。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定点生产的计划产品,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安排好销售计划,做到产销衔接。在执行中要及时研究情况,发现产品供大于求或没有销路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对已经淘汰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已经滞销的产品,要限制生产。对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市场调节产品,企业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坚持以销定产、以销定购,防止盲目生产、盲目采购。

  二、严格禁止计划外布点和重复建设,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今后各地建厂和扩大生产能力,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报经国家计委、经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批准。对物资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对生产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的企业;对与先进企业争能源、争原料、争运输能力、争市场的落后企业;特别是那些盲目发展起来的以劣挤优的企业,要首先实行关、停、并、转。

  三、减少流通环节,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商品销售。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部门要采取多种购销形式,扩大收购,增加适销商品的比重。对于不适销对路,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和淘汰产品,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银行不贷款,中央和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准强迫收购,强迫贷款,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各级商业部门要会同银行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核定正常合理的周转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所需增加的资金,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批准。超过限额而又不合理的,银行要加收利息。

  四、限期处理积压物资。一九八○年底以前入库须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积压物资和商品,须要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一律不准冲减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应分别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损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

  五、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建立流动资金的考核制度。从一九八三年起,每年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周转指标(按销售收入计算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作为指令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据以执行和考核。

  各级银行、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生产经营、价格变动等情况,对企业核定一个年度的合理的流动资金占用额或经营周转库存限额。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占用额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并将计划层层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等基层单位。

  各级银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和加速周转的要求,对企业按季进行考核,分析其资金运用情况,督促企业改善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还要同年度计划进行对比,作出分析报告。

  六、在资金的供应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财政、银行应根据核定的年度流动资金占用计划组织资金的合理供应,并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产品销售,能够提高经济效益的;对于增产短线产品和改产耗能少、原材料消耗低的产品;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新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的,银行要在流动资金和设备贷款上,积极给予支持。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坚持财政不拨款,银行不贷款:(一)盲目布点,重复建设,生产计划未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二)生产和收购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三)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四)已经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国家限期改进,企业不予执行的;(五)国家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仍照旧生产,不执行上级指示的。

  银行还要加强商业信用的引导和管理。对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预付货款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同时,要积极加以引导和管理,严格结算纪律,防止相互拖欠。对于一面利用商业信用进行推销,一面继续生产质次价高产品和粗制滥造产品的,银行则应从信贷和结算上加以限制。

  七、结合企业整顿,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这是加强整个流动资金管理的基础。要因地制宜地推广首钢的经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实行以税代利、承包经营和集体企业,税后留给企业自己支配的资金,应由企业拿出一部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银行通过试行浮动利率,奖优惩劣,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八、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多少和周转的快慢,是生产与流通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必须各方面共同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共同加强管理。国家计委、经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物资和工业、交通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紧密配合,步调一致地做好工作。从一九八三年起,由国家经委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召开一次流动资金分析会议,汇报检查流动资金计划的完成情况,并由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汇总向国务院汇报。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健全驻厂信贷员制度,加强基层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协助和监督企业管好用好资金。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国务院财经各部、委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九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