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5]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利用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
关于城市建设工程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请示
(85)京建字第194号
(85)京档局字第47号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三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京政发〔1983〕91号)中只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和其它隐蔽工程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最近,城乡建设环保部转发的河北省《关于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交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的通知》中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城市建设中设计、施工方面的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在工程竣工时,整理和移交完整、准确的档案资料。根据本市情况,经与市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拟从一九八六年起,对地下、地面等建设工程均要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北京地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含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中,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达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以上的及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于主要街道广场的重要工程以及与城市建设管理关系密切的少数小型工程,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均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细则另定)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金额按相当工程概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计,地下管线和其它隐蔽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金额,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3〕91号文件规定,最多不超过五万元;地面等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金额最多不超过十万元。
三、竣工档案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用工程款临时垫付,待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有关部门报送合格竣工档案后,即如数退还。对不报送竣工档案的单位,即将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测补绘竣工档案资料的费用,如有不足,亦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编制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任和要求,并予以经济约束。
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收取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存储在市建设银行西四支行原“保证金专用户”内,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各区县应依照此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本地区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以上意见,建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准执行。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档案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