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自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来,本市郊区普遍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即林业“三定”工作,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由于政策性强,牵动面广,工作量大,缺乏经验,以致工作进展不快。截至一九八二年底,基本完成定权发证的生产队,仅占百分之六十,已划定社员自留山十六万亩,仅占集体宜林荒山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点五,特别是林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很多,如统与分的原则不够明确;采取那种形式为好,下不了决心;农、林责任制如何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缺乏办法,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林业“三定”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林业政策,调整林业生产关系,纠正“左”的思想影响,调动集体、社员造林营林护林积极性,加快林业建设的根本大计,是振兴林业,开创林业新局面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加快首都绿化,加快山区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林业“三定”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林业“三定”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各社、队,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把林业“三定”同落实、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一并抓紧进行。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亲自动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一抓到底,力争在一九八三年春耕大忙之前把林业“三定”全面落实、搞好。
(二)抓紧建立和完善林业联产承包责任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关于“社队集体林业,应当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联系营林成果,实行合理报酬,超产奖励或收益比例分成”的规定,针对林业公益性、社会性强,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在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要切实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以有效地保护林木,促进林业发展。
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因林制宜,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并存,真正按照群众的意愿选择决定。
1、现有集体林木,包括成林、幼林、人工林(含农田林网)、次生林以及宜于封育成林的山场,一般应建立和巩固社队林场、林业专业队(组),或设固定林业员,实行统一经营管护。对专业队(组)可实行专业承包、包干分配或几定一奖的计酬办法。
2、荒山、荒滩造林,可以采取责任山(滩)的形式,把规划造林的荒山、荒滩,承包到户,造、管、护一包到底,长期经营,成材后收益按比例分成。责任山要限期绿化,造林补助费兑现到户。也可投工储蓄造林;也可由专业队、专业组承包。
3、新建农田林网,在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要求,统一采伐的原则下,可以承包到户(最好农田和林木统一包),合理计酬。
4、果园可承包到组,责任到人,也可承包到户。散生和果粮间作的经济林,可以地随树走,也可树随地走,由承包户统一承包。
5、林业苗圃一般应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到组、到户。同时,积极发展育苗专业户。
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坚持林权、木材出售权归集体。砍伐,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落实生产责任制,要对农、林等各业作全面安排。在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时,要留够林业育苗地,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现。
(三)社员自留山可以扩大
要把划定自留山(滩),鼓励社员植树造林,作为加快荒山(滩)绿化,培养和利用资源,解决社员燃料、材料、饲料、肥料来源,支持社员勤劳致富的一项重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要根据群众的需要、经营能力的大小和荒山、荒滩的多少,本着近一点、好一点、集中一点的原则,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村庄近处宜林山场少的社队,可将近几年新造林而保存率不到百分之四十的山场划为自留山,让群众造林。但不能把成林山和保存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幼林山划作自留山。社员自留山范围内有集体零星树木的,可作价归社员个人,或记账归集体。自留山由社员长期使用,所栽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但不能转让、出租、出卖,严禁破坏水土保持。社、队要从苗木、技术等方面,支持和帮助社员在自留山(滩)上植树造林。自留山造林同集体造林一样,享受国家的造林补贴。
(四)继续做好稳定山权、林权的工作
山权、林权要长期稳定不变,不要把山林权属打乱重分和随意变动所有权;不要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祖宗山”;不要把国有林木划归集体和个人或把集体林木划归社员所有。国家、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个人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区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山权、林权有争议的,应分级负责,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有利于促进安定团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组织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协商无效时,由上级政府仲裁。仲裁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不发山林权证,不准任何人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按乱砍滥伐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山林纠纷解决之后,应及时发给山、林权证,长期稳定不变。
(五)搞好林业“三定”工作的检查验收
各区、县要对搞完林业“三定”工作的社队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是:1、林业政策人人明白;2、山权、林权界限清楚,发放山、林权证与实际相符;3、划定了自留山(滩);4、普遍建立了林业生产责任制;5、订立了护林制度,制止了乱砍滥伐;6、制订或修订了林业发展规划,建立了“三定”档案。符合标准的,要抓好巩固工作;未达到标准的,要进行补课;走过场的,要坚决重搞。
各区、县要将林业“三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验收情况于一九八三年四月底前,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林业局。
(发农村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