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3]184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
你县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密政字(83)51号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同意你县建穆家峪区公所,作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建坛营满族蒙族乡、北穆家峪回族乡,建刘林池乡、新农村乡、前栗园乡、后栗园乡、沙峪沟乡、大石岭乡、水漳乡、达峪沟乡、荆稍坟乡、羊山乡、南穆家峪乡、西穆家峪乡、阁老峪乡、楼子峪乡、达岩乡、辛安庄乡、荆子峪乡、上峪乡、庄头峪乡、碱厂乡,以原穆家峪公社的区域范围为区公所的行政区域,以该原生产大队的区域范围为乡的行政区域;区公所设在原公社所在地,乡政府设在原生产大队所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