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4〕72号
  2. [发布日期] 1984-05-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本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京政发[1984]7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本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本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一百一十一处(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北京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二十四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妥善地保护一批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要求,是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持和发扬北京传统风貌的有力措施。各区、县人民
政府要按照市第二次文物工作会议所确定的文物事业市和区县分
 - 1 -  
 
 
 
级管理的方针,会同有关部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使用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要对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做出标志,并会同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上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北京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 2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