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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3〕36号
  2. [发布日期] 1983-03-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保护、开展“爱鸟周”活动的通知

京政发[198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国发〔1981〕140号文件批转了林业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中指出:“鸟类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的宝贵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这项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对科研、教育、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宣传鸟类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等方面的作用,使各级领导、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认识保护鸟类的重要意义,懂得一些有关的科学知识,把爱护鸟类、保护鸟类逐渐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项工作宣传部门要抓,林业、环保、科研、教育、城建、供销、外贸等有关部门,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动物学会、鸟类学会等团体组织也要抓。建议在每年的四月至五月初确定一个星期为‘爱鸟周’。在‘爱鸟周’中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和保护鸟类的活动。共青团、少先队、中小学校和动物学会、鸟类学会等单位,可以组织报告会或座谈会,邀请专家讲课,也可以组织青少年到野外、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公园去观看鸟类,开展挂置人工巢箱,保护和招引益鸟等活动,使他们从小树立‘爱护鸟类,人人有责’的思想,逐渐养成爱鸟护鸟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保护管理,禁止乱捕滥猎。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拟订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林业部门要加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国家规定保护的珍稀鸟类,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猎捕、买卖和运输。”“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旅游区、风景区和公园,禁止狩猎。禁止拣蛋、捣窝和使用毒药、排铳(炮)、汽枪等破坏鸟类资源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对违犯国家规定,破坏鸟类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保护鸟类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增划候鸟自然保护区。”“对某些应当保护,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又不可能划为自然保护区的地区,可以划为禁猎区。”加强保护管理。

  四、“加强鸟类产品的收购和出口管理工作。经济鸟类及其产品,是一项重要的出口物资,应在不破坏资源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收购和出口。今后,凡国家规定保护的鸟类,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猎捕的,供销、外贸、城建等部门和花鸟商店(公司)、标本公司(厂)以及动物园等单位不得收购,外贸部门不得出口。经批准猎捕的某些保护鸟类的出口,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为具体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市人民政府采纳中国动物学会鸟类学会的建议,决定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日为北京市“爱鸟周”,自今年起开展“爱鸟周”活动。在“爱鸟周”中,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开展各项宣传教育和爱鸟、护鸟的有益活动。“爱鸟周”的工作,由市林业局会同市园林局负责,市科协等有关部门大力协同,认真办好。有关加强鸟类保护管理工作,也由市林业局、园林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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