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3]40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全国技术改造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全国技术改造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19号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全国技术改造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二月六日
关于全国技术改造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国家经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全国技术改造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十一月六日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计委、进出口委、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共三百四十人。
现将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通过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技术进步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改造的方向、目标和任务
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到本世纪末,力争使我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一半要靠技术进步。这为今后的技术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现在我们面临着能源、交通紧张,资金、原材料不足的矛盾。如果我们在老技术、老工艺、老设备、老材料的基础上,按照目前的技术经济指标来搞建设、搞改造,经济振兴确实有落空的危险。如果我们在抓紧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的同时,又紧紧抓住技术进步这个环节,用“四新”改造现有企业,把生产转到先进技术基础上来,那我们就有把握实现翻两番。
会议通过总结技术改造工作的经验,肯定了成绩,找出了差距,促进了指导思想的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中央确定的加强现有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方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对于调整时期保持一定的工业发展速度,改变轻重工业的比例关系,保证市场的稳定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指出,前几年的技术改造工作,仅是开始,还没有真正转到技术进步的轨道上来。主要问题是:资金分散,管理多头,缺乏统筹规划和严格的项目审批制度;偏重于搞“厂内外延”,扩大生产能力,相对忽视质量、品种和技术进步,就全局来说,企业的落后技术面貌没有显著变化;有些项目,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够,致使工期拖得太长,经济效益不好。这些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正。
二、讨论了如何编好多层次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
大家认为,必须编好行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确定本行业的方向、重点和技术政策、装备政策,并且在它的指导下编制地区规划、中心城市规划和企业的总体规划。行业规划要和地区、中心城市以及企业的规划衔接起来,搞好综合平衡。中心城市的规划应该及早着手。重点骨干企业的改造要分期分批进行。编制规划要有重点、有步骤,注意切实可行,搞大了不易实现。
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采用各方面的先进技术:(1)国内已有的科技成果,要纳入新技术推广计划;(2)正在研究和“攻关”的科技项目,要纳入新技术开发计划,与技术改造规划相互衔接;(3)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技术转移和技术转让,特别是搞好军工新技术向民用行业的转移;(4)已经引进的先进技术,要定期通报全国,并且纳入消化、吸收、推广、创新的计划;(5)积极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的生产技术。特别是沿海中心城市中小企业的技术引进,步子要迈大一些,迅速打开局面。编制企业的总体改造规划要请各方面的专家参加,请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方案对比。企业的技术改造不能走大拆、大改、大翻建的道路,主要是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同时要加速更新能耗高、效率低的落后设备,并且增加必要的关键设备和检测手段,达到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终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
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的折旧基金,其次是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的其他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少量的国家拨款,这些都要在国家计划确定的额度内进行安排。要引导企业把分散的资金真正用在以内涵为主的技术改造上,不能把规划建立在国家拨款上面。
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在一九八三年下功夫把“六五”后三年的技术改造规划和一九九○年以前的设想搞出来。规划不一定要一次求全,需要在年度计划执行中,边干边总结,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实际。
三、初步确定了一九八三年技术改造计划的资金规模,在提高认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择优安排了第一批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
国家计委提出的一九八三年更新改造和其他措施投资总规模为二百四十亿元(一九八二年预计为二百六十五亿元),已在会上征得各省、市、自治区同意,由国家计委下达。
在一九八三年计划的二百四十亿元中,由国家直接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为六十四亿元,其中,国家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十八亿元,财政拨款五亿元,人民银行贷款四十一亿元(包括轻纺二十亿元,机械五亿元,节能三亿元,购置车船六亿元,黄金和造币一亿元,大型骨干企业二亿元和新增加低息贷款四亿元)。
国家直接安排的拨款和专项贷款额度,已在会上作了分省、市、自治区的初步安排,以便于国家物资局分配补助材料和各省、市、自治区综合平衡,具体项目将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会同各部和人民银行审批,分批下达。由于一九八三年资金没有增加,分给各地区的额度,除有个别调整外,一般只能维持一九八二年水平。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报告指出:“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增加社会急需而又短缺的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这个精神,我们提出一九八三年在三个方面需要调整加强:一是纺织、轻工加强后整理,提高质量、发展品种,要增加拨款,配合贷款使用;二是机械、电子工业的技术改造先行一步,特别是高效、省能设备要重点加强,资金要有较大幅度增加;三是相应的配套原材料工业以及与引进技术配套的国内资金也要增加一点。有增就要有减,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商量解决办法。
这次会上,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共同选定了技术改造项目三千七百九十一个,从中择优选定第一批下达的项目二千三百九十三个,总金额三十五亿九千万元,一九八三年安排二十一亿五千万元,占全年国家拨款和轻纺、机械、节能贷款及低息贷款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国家拨款已安排百分之六十以上)。
技术引进项目,这次重点审查了需要国家外汇和国家补助人民币的项目,对于利用地方外汇、自筹外汇的项目也交换了意见。商定了一批过去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了成交条件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一百一十七个,其中有四十一项需要国家外汇二千六百六十八万美元,补助人民币二千七百四十三万元。这批项目,列入一九八三年技术改造措施计划,随同第一批技术改造项目下达,并由对外经贸部组织开展对外工作和签订合同。
另外,还商定了一百八十四个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不包括一九八二年九月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五省、市引进技术座谈会上已商定下达的一百一十八个项目),需要外汇一亿五千五百万美元,配套人民币四亿九千二百万元。这些项目,在进一步落实国内条件后,由对外经贸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委统一组织开展对外工作。然后由省、市、自治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进口设备清单报国家经委和对外经贸部,在国家计划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审批。限额以上项目,要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对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
这次商定的项目有以下两个特点:一、开始注意搞真正的技术改造。在第一批下达的二千三百九十三个项目中,提高产品质量的占百分之二十九点七,增加品种的占百分之二十三;二、大部分项目采取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国家补助拨款相结合的集资方式,有利于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在第一批项目总金额中,自有资金占百分之二十,银行贷款占百分之四十二点五,这是过去几年没有过的。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于在建项目,要进行彻底清理,对经济效益差,能源和主要原材料不落实,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确需续建的项目,一定要在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上给予保证,抓紧发挥经济效益;新上项目要十分慎重,要按建设性质划分,严格把关,强调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一批下达的项目,要迅速落实各方面条件,以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
四、讨论研究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一些政策措施
这次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同志进行了专题座谈,提出了以下一些意见,请主管部门研究修订政策时参考。
第一,关于企业合理使用折旧基金搞好技术改造的问题。
为了合理使用企业的折旧基金,保证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企业存入银行的折旧基金,可以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小改小革或厂房、宿舍的更新改造;其余部分,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技术改造规划,才能提取用于技术改造。银行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个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
第二,关于人民银行贷款问题。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保证贷款优先用于内涵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要适当调整信贷政策。
(1)贷款要与企业、地方自筹资金或国家拨款结合使用,以利于减轻企业的还款负担和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2)贷款利率,除节能、交通买船等专项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外,其他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对社会综合经济效益高而缺乏还款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用于新技术开发的项目,应该给予优惠,按现行利率向下浮动。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订。
(3)还款期限,对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高而还款能力差的项目,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除个别情况外,不超过五年。
(4)还款办法,为了促使企业承担经济责任,贷款应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归还一部分。对社会综合经济效益高,而还款能力差的贷款项目,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的比例可以小一些,其余项目的比例可大一些。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下达。
一九八三年要从集中的折旧基金中拿出四亿元用于技术开发,同时增加四亿元低息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各省、市、自治区意见,这笔贷款的利率,最高不要超过节能贷款的利率,即二厘一,还款期限延长至五年。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三,关于提高折旧率问题。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提高折旧率要根据国家财力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一步,先从上海市和国务院批准的机械工业首批改造企业(一百个主机厂、三百八十八个协作厂)作起。请财政部会同机械主管部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分类折旧年限,按行业对企业进行逐个核定,在不减少上缴利润的前提下,经过批准,逐步提高,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平均每年提高折旧率百分之一左右。其他行业,对那些设备过于陈旧,改造任务重,折旧率又太低的企业,经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从一九八三年开始进行提高折旧率的试点。另外,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应该提高,以免今后还要重新核定,建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财政部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第四,关于技术改造的物资供应问题。
建议国家物资局根据计划会议确定的分地区的国家拨款(含新增加的四亿元低息贷款)和轻纺、节能等专项贷款(机械贷款也应列为专项贷款)的资金额度,按照合理定额,给予“三材”补助,纳入分配计划,于订货会议前专项下达,地方和部门不得挪用。使用自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部门和地方的物资部门应该根据“先生产、后基建”的原则,在物资分配上给予优先考虑,切实保证供应。
第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制订技术改造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进行可行性研究,要请专家参加,请咨询单位提出评价。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咨询论证费用,允许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列项支付。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