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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5〕70号
  2. [发布日期] 1985-04-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5]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的《通知》,对于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二、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非国家指定经营单位,一律不准经营。对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的品种范围,根据本市当前市场供应情况,暂定为汽车、钢材、木材(小径材除外)、水泥和彩色电视机、名牌电冰箱、名牌洗衣机、纯毛毛毯、纯毛毛线、本市产精粗纺呢绒、本市产啤酒等十一种。这些商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些商品的企业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许经营。过去已经核准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现有的商品转为零售,没有零售业务的批发单位,从整顿之日起限期十天销售处理完。

    三、鉴于紧俏商品品种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不断变化的,难以确定固定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投机倒把,重点要查处那些从本市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在京转手加价倒卖和商品在仓库未动,却转手层层加价,倒卖经济合同书、发货票、提货凭证等违法活动。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对各类“公司”的清理整顿,对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活动,认真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国发〔198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就地倒卖、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有些单位和个人钻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空子,倒卖钢材、汽车、彩电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有的甚至倒卖这些商品的提货凭证和分配指标,商品在仓库未动,却已多次转手,层层加价,造成价格上涨。还有人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凭证进行投机诈骗。这些违法活动,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扰乱市场物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干扰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

    二、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倒卖计划供应票证。

    三、凡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浮动价)的商品,在就地交易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任意提价,不准以任何形式索取额外收入。

    四、对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凭证骗买骗卖,投机倒把的,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立即对就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活动,进行认真检查和严肃处理,坚决禁止这些违法活动。倒卖的非法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偷漏税款的,要向税务机关补税。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禁止就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商业部、国家物资局研究制定,并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禁止就地倒卖的品种范围,并公布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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