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5]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按照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本市国营企业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目前实行的百分之一增加到百分之三。本市国营企业执行这一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实行晋级奖励,对鼓励先进,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多数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在行使百分之三晋级权时,严格执行政策,坚持晋级的标准和条件,不搞照顾,不以权谋私,不搞不正之风。但也有些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这一权力使用不当,领导干部升级面过大,引起职工群众不满。为保证国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长(经理)行使百分之三晋级权,要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今后,凡是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暂停使用这一权力;主要经济指标(由区、县及主管局、总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低于上一年的,厂级干部暂不实行晋级。
二、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有特殊贡献的厂长(经理)、书记晋级,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申报具体事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副厂长(副经理)级干部晋级,由厂长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当年不能超过一级,一般不得年年连续晋级。
三、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在每年的百分之三晋级面中,对工人和干部原则上应分别使用;对少数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经过上级批准,干部的晋级面可以略高于百分之三,但最多不得超过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五。企业领导干部中有特殊贡献的,经过上级批准,其晋级面最多不得超过同级干部的百分之十五。
四、给予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要公开进行,公布晋级人员名单,实行群众监督。
五、给予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一般应在年终时结合总结评比进行,个别需要提前晋级的,可以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办理。 六、企业领导干部晋级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晋级干部中的原行政十五级以上(含行政十五级)的干部有特殊贡献需要晋级的,应报市委主管部和市政府主管委、办批准;原行政十九级以上(含行政十九级)的干部有特殊贡献需要晋级的,需报区、县、局(总公司)批准。
七、过去少数企业对百分之三晋级权使用不当,以权谋私,群众不满,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清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企业领导干部背着职工和干部私自搞秘密升级的,一律重新审定。经过审定,该纠正的坚决纠正。
八、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百分之三晋级面给职工晋级后增加的工资开支,应计入工资增长基金中,不得单独计入成本。
九、市政府有关部门过去关于使用百分之三晋级面的规定,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