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4]2号
市纺织工业局:
你局报来(83)京纺工字第374号《关于京棉二厂生产一线工人实行岗位工资的试点报告》和(83)京纺工字第600号《关于在京棉二厂进行职工工资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3)26号、37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份开始在京棉二厂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韩庄分厂的工资制度的改革暂不进行。
二、关于工资标准问题。可按劳动人事部的意见进行试点。即一岗工人八十一元,二岗七十五元,三岗六十九元,四岗六十四元,五岗六十元;二、三线工人按劳动人事部轮廓方案第二类产业工人的工资标准执行(三十五元至一百零五元);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与等级制工人同一的工资标准另加几个工资等级。
三、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一、二、三岗工人,熟练期为一年,按八年过渡到岗的意见试行;四、五岗工人,熟练期为半年,按四年过渡到岗的意见试行。执行岗位工资制的职工,熟练期的工资按原办法执行。熟练期满后,要按纺织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过渡;否则,应延缓过渡。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人,经主管局批准,可以适当缩短过渡时间。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不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升级制度。
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二、三线工人和企业干部如何建立正常的升级制度,待以后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必须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贡献大小挂钩。企业改革工资制度需要增加的工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执行。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工资,企业要有三年的负担能力。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时,岗位工资应延缓过渡。
五、要加强领导。企业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是一件大事,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请你们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精干的班子,结合纺织行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