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4]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最近,本市交通出现了全面紧张的状况。一些主要干线和路口,特别是城区二环路以内,交通拥挤堵塞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据初步统计,城区内交通严重拥挤堵塞的路口已达四十六个,拥挤堵塞的路段有三十四条。在交通流量高峰时间内,机动车通过这些路口、路段时成串排队,走走停停,某些路口有时堵车多达一、二百辆,长达二、三华里。有的路段公共电、汽车的平均车速已从正常情况下的每小时十七点五公里下降为每小时五公里,接近步行速度。这种状况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
交通拥挤堵塞的根本原因,是城市道路建设跟不上交通流量增长的需要。近几年来,道路建设虽有一定发展,但限于各方面的条件,城市道路干线少、路网稀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同时,各种车辆增加的速度很快,仅今年一至九月份,就新增机动车二万五千多辆、自行车四十四万多辆。全市机动车总数已达二十五万多辆,自行车总数已达四百七十三万辆。随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落实,许多单位的车辆运行率较前提高百分之七十到八十,车的流量大大增加。最近,外地来京人员和车辆也迅速增加,每天在京流动人口多达七、八十万,外地来京旅游、运输车辆多达二、三千辆。十月中旬与上旬相比,本市公共交通客流量增加了近一倍。加之城区内建设工地多,工期长,运料车流大;对群众遵守交通划则的教育和管理不够,部分群众还没有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行人和自行车随意横穿马路和在快车道上行驶,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
根据以上情况,市政府决定,为解决交通拥挤堵塞问题,除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加速城区的路网建设以外,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控制运输卡车白天在城内通行的数量,实行夜间运输。市公安局对发放白天使用的城区运输卡车通行证必须严格控制。从十一月十五日开始,将目前发放的长期通行证加盖“单”、“双”字戳,“单”字通行证只限单日白天通行,“双”字通行证只限双日白天通行;将目前发放给建筑工程用车的临时通行证压缩一半;发给商业等部门的临时通行证,数量不变,但只限在早八时以前、晚八时以后和中午十二时至下午三时在城内运输装卸货物。
二、从十一月十五日开始,严格控制机动车在城区主要繁华街道和交通拥挤堵塞路段停车装卸货物。在城区二十三条街道、路段(见附件一),从上午八时至十二时和下午三时至八时,禁止在马路上停车装卸货物(运大白菜的车另有规定)。
三、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3〕136 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错时上下班时间、启用单位通勤车的通知》的要求,按规定应错时上下班的单位(见附件二),必须顾全大局,克服困难,至迟于十一月十日前开始错开上午八时、下午五时的上下班高峰时间。各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要认真负责检查督促。
四、对在二、三环路的大、小型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车种做适当调整,以提高现有车行道通行能力。将在二环路大型车道内行驶的二吨以下(含二吨)的货运车和“面包”车,调整到小型车道内行驶;三环路上的大、小型车道,除拖拉机外,允许大小型机动车混合使用。由公安局发布通告实行。
五、从十一月一日起,在新街口豁口、西二环路车公庄大街东口、西二环路月坛南街东口、西便门外东街东口、旧鼓楼大街北口、复外二七剧场南口、西长安街横二条南口、西长安街六部口北口、建内贡院西街南口、东二环雅宝路西口等十个路口,禁止机动车左转弯(公共电、汽车除外)。由公安局发布通告实行,各单位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照执行。
六、从十一月十日开始,外地来京的长途客运车辆不得进入城区,一律在二环路(不含)以外定线行驶、定点存放。外地来京的货运卡车,白天不准进入三环路(不含)以内地区。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特别是对于行人、骑自行车的人,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对骑车进入快车道、猛拐、猛超、骑车带人、扶肩并行、等灯越线以及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等违章行为,要加强教育,依法处罚。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搞好首都交通秩序,是当前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整体观念,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和站台秩序。
附件一:
在上午八时至十二时和下午三时至八时禁止机动车停车装卸货物的街道和路段:
1、新街口北大街——菜市口一线;
2、雍和宫豁口——磁器口一线;
3、阜外大街——西四东大街一线;
4、广安门外大街——广渠门内大街一线;
5、北新桥——鼓楼一线;
6、东四十条——地安门一线;
7、五四大街——朝外大街一线;
8、东直门南小街——朝内南小街一线;
9、牛街——长椿街一线;
10、德胜门内、外大街;
11、西直门内、外大街;
12、安定门内、外大街;
13、广安门外南、北滨河路;
14、东、西花市大街;
15、地安门外大街;
16、南河沿大街;
17、西安门大街
18、王府井大街;
19、前门大街;
20、白桥大街;
21、南新华街;
22、太平街;
23、天坛北路。
附件二:
根据市政府决定,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上旬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底期间,必须错开上下班时间的四百一十七个单位,应严格执行下列作息时间:
一、七时上班,十六时下班的单位有:
纺织工业总公司:京棉一厂、北京制线厂、北京帆布厂、纺
织商标厂、长征棉织厂、七一棉织厂、北京第二印染
厂、第五针织厂、纺织器材厂、北京袜厂、北京第四
袜厂。
第一轻工业总公司:造纸五厂、北京电池厂、灯泡厂、金星
金笔厂、北京钟表厂、造纸六厂、玻璃二厂、玻璃三
厂、玻璃四厂、人民食品厂、第一食品厂、北京前门
器材厂、日用搪瓷二厂、手表元件一厂、大华陶瓷
厂。
第二轻工业总公司:五金工具四厂、北京打字机厂、塑料十
二厂、红波塑料厂、六一鞋厂、朝阳包装用品厂、拉
锁四厂、电冰箱厂、大华衬衫厂、市制帽厂、洗衣机
厂、北京商标印刷一厂、市皮件厂。
机械工业总公司:第一机床厂、北京变压器厂、标准件二
厂、喷漆总厂、继电器厂、人民机械厂、北京钢锉
厂。
广播电视工业总公司:无线电元件九厂。
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照像机技术研究所。
化学工业总公司:有机化工厂。
医药总公司:北京第二制药总厂、北京卫生材料厂、医用射
线机厂。
汽车工业总公司:汽车活塞厂、汽车制动机厂。
工艺美术品总公司:料器制品厂、地毯四厂、绒鸟厂。
文化局:北京印刷一厂、北京胶印二厂、京华印刷总厂、印
刷三厂。
首都钢铁公司:铁合金厂。
二商局:北京酱油厂、西城食品厂、东城食品厂、糕点二
厂。
中央在京企业:建筑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北京邮票厂、人民
美术出版社印刷厂、五四一厂、电影洗印厂。
二、七时半上班,十六时半下班的单位有:
纺织工业总公司:京棉二厂、北京毛巾厂、京棉三厂、北京
手帕厂、北京印染厂、光华染织厂、化纤机械厂、北
京装饰布厂、第一纺织配件厂、第二纺织配件厂、北
京第三袜厂、北京第二手套厂。
第一轻工业总公司:北京火柴厂、玻璃五厂、六○五厂、灯
头厂、眼镜一厂、日用搪瓷厂、玻璃试验厂、北京卷
烟厂、义利食品厂、燕京造纸厂。
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市制刷厂、印铁制罐厂、商标印刷二
厂、市唱片厂、北京唱针厂、皮件二厂、市皮毛厂、
塑料一厂、市服装六厂、市衬衫厂、皮毛二厂、皮毛
三厂、市服装四厂、市服装五厂、市服装八厂、东单
皮鞋厂。
机械工业总公司:第二机床厂、机床电器厂、标准件一厂、
机械配件厂、粉末冶金厂。
广播电视工业总公司:无线电元件十厂。
计算机集成电路工业总公司:半导体器件五厂。
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北京仪器厂、第二光学仪器厂、北京
照像机总厂、北京自动化仪表三厂。
化学工业总公司:化工二厂、合成纤维试验厂、化工设备
厂、化工机械厂。
医药总公司:北京第一制药总厂。
汽车工业总公司:北京汽车靠垫厂、汽车起动机厂。
工艺美术品总公司:珐琅厂、工艺美术工厂、地毯一厂、地
毯三厂。
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北京木材厂、南郊木材厂、东郊木材
厂、水磨石厂、水泥砖瓦厂、锣钉厂、建筑锁厂。
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厂、第三轧钢厂、北京带钢厂、北京
轧锟厂。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铜厂、北京冶炼厂。
文化局:北京印刷二厂、北京胶印厂。
一商局:北京人民服装厂、华都时装厂、宣武服装四厂、朝
阳衬衫厂、百货大楼服装厂。
二商局:市糕点一厂。
农业机械总公司:联合收割机厂。
交通运输总公司:汽车修理公司三厂、汽车修理公司五厂、
装卸机械修理厂。
中央在京企业:国防工业出版社印刷厂、机械工业出版社印 刷厂、铁道部印刷厂、新华印刷厂、铁路装卸机械
厂、五○三厂、第二新华印刷厂、二六一厂、外文印
刷厂。
三、八时半上班,十七时半下班的单位有:
纺织工业总公司:北京羊毛衫厂、第四羊毛衫厂、北京色织
厂、第五羊毛衫厂、北京毛线一厂、第六针织厂、第
三毛线厂、北京羊绒衫厂、第二羊毛衫厂、北京围巾
厂、北京丝绸厂、纺织机械厂、北京新兴袜厂、北京
第一手套厂、北京第三羊毛衫厂、第三纺织配件厂。
第一轻工业总公司:造纸一厂、北京民族乐器厂、钟表机床
厂、六○八厂、眼镜五厂、造纸实验厂、造纸总厂、
日用化学一厂、光学玻璃眼镜厂、北京五星啤酒厂、
手表元件二厂、表盘厂、灯泡二厂、灯泡三厂、东郊
葡萄酒厂。
第二轻工业总公司:无线电唱机厂、制革厂、革制品厂、塑
料四厂、塑料六厂、泡沫塑料厂、友谊时装厂、第二
锁厂、铝制品厂、绘图仪器厂、第一皮鞋厂、第二皮
鞋厂、电扇厂、市服装一厂、市服装二厂、童装厂、
纸制品厂、东风制革厂、五金工具七厂、钢木家具
厂、竹木厂、制笔厂、塑料钮扣厂、第三皮鞋厂、制
胶厂、童装三厂。
机械工业总公司:金属结构厂、高压气瓶厂、第七机床厂、
东风铸造厂、绝缘材料厂、北京工具厂、叉车总厂、
阀门总厂、电线总厂、自行车总厂、起重设备厂、电
焊机广、第二开关厂、互感器厂、调压器厂、北京开
关厂、机械密封件厂、第三机床厂。
广播电视工业总公司:北京无线电厂、东风电视机厂、电视
设备厂、显象管厂、电视配件一厂、电视配件五厂、
朝阳无线电厂、电视配件二厂、电视技术研究所、无
线电元件六广、录音机厂、无线电元件八厂。
计算机集成电路工业总公司:显示设备厂、计算机一厂、计
算机二厂、计算机三厂、无线电仪器厂、电镀总厂、
通讯设备厂、半导体器件六厂、半导体器件九厂,半
导体器件十厂、半导体器件十一厂、无线电技术研究
所、半导体设备一厂、半导体器件三厂。
仪表仪器工业总公司:低压电器厂、电表厂、测绘仪器厂、
真空仪器厂、仪表机床厂、模具厂、自动化仪表四
厂、自动化仪表五厂、自动化仪表七厂、椿树整流器
厂、环保仪器厂、自动化成套系统研究所、照像机镜
头厂、第三电表厂、北京测震仪器厂。
化学工业总公司:氧气厂、橡胶八厂、胶制品研究所、化工
总厂、化工试验厂、油漆厂、橡胶七厂、化工制桶
厂、化工三厂。
医药总公司:第四制药厂、电子仪器总厂、医用生物仪器
厂、医用离心机厂、手术机械厂、中药总厂、医疗器
械总厂、朝阳医疗器械厂、同仁堂中药提炼厂、医用
天秤厂、医疗设备二厂。汽车工业总公司:内燃机总
厂、齿轮厂、第二汽车制造厂、摩托车制造厂、汽车
灯厂、汽车减震器厂、汽车分电器厂、摩托车制造分
厂、汽车仪表厂、汽车电机厂。
民政局:北京汽车配件厂。
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证章厂、挑补绣花厂、玉器厂、雕刻
厂、金漆二厂、地毯五厂、雕漆厂、景泰蓝厂、象牙
雕刻厂、第二绣花厂。
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光华木材厂、北郊木材厂、散热器
厂、水暖器材厂。
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丝厂、第一轧钢厂。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有色金属熔炼厂、高熔金属材料厂。
一商局:服装机械厂、服装七厂。
中央在京企业:北京通讯元件厂、中国青年出版社印刷厂、
人民教育出版印刷厂、232厂。
农业机械总公司:手扶拖拉机厂、小型动力机械厂、动力机
械厂。
公用局:煤气用具厂。
文化局:制本总厂。
交通运输总公司:筑路机械修理厂。
四、九时上班,十八时下班的单位有:
纺织工业总公司:北京第一针织厂、北京织带厂、北京第三
针织厂、前进棉织厂、跃进棉织厂。
第一轻工业总公司:表壳一厂、照明器材厂、北京酒精厂、
北京灯具厂、北京铅笔厂、玻璃器皿厂、第二食品
厂。
第二轻工业总公司:西城纸箱厂、前进鞋厂、厨房设备厂、
北京红旗厂、市布鞋厂、二轻工业机械厂、北京制锁
厂、西城铅丝制品厂、洗衣机电机厂、电讯工具厂、
市皮件四厂、童车一厂、市皮鞋厂。
机械工业总公司:北京电碳厂、电力电容器厂、第一低压电
器厂、第三通用机械厂、第三开关厂、风机二厂、电
器厂、液压件厂、空调器一厂。
广播电视工业总公司:广播电视配件七厂、北京电视机厂、
无线电元件一厂、东风无线电厂。
计算机集成电路工业总公司:半导体器件一厂。
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北京科学仪器厂、北京整流器厂、北
京微电机厂、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自动化技术研究
所、西城光学仪器厂、自动化控制设备厂、光电显示
器件厂。
化学工业总公司:乳胶厂、化工研究试验厂。
医药总公司:北京第六制药厂、北京第三制药厂、北京医用
超声仪器厂。
汽车工业总公司:内燃机附件一厂、北京汽车制造厂、汽车
千斤顶厂、汽车离合器厂、汽车制造厂第二附件厂。
工艺美术品总公司:剧装厂、首饰厂、第一绣花厂、北京金
漆厂。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铜丝厂、北京第一铜管厂。
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玛钢厂、油毡厂。
民政局:毛织品厂、手表壳厂、朝阳电机修造厂。
中央在京企业:二一八厂、冶金地质机械厂、实验机床厂,
七六一厂。
一商局:童友服装厂。
二商局:商业机械厂、市糕点三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