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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5〕154号
  2. [发布日期] 1985-11-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教育的通知

京政发[1985]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农村地区逐步实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地区的小学和初中教育逐步实行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并根据县(区)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结合本乡(镇)情况,制定具体措施,逐步完成本乡(镇)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乡(镇)长主管教育工作,配备一名教育助理协助乡(镇)长管理教育工作。乡(镇)教育助理要选派懂教育、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的人担任。由乡(镇)长、教育助理、中学和中心小学校长及有关人员组成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乡(镇)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口的分布和乡(镇)建设的规划,搞好中小学的合理布局及学校建设。学校的场地、校舍、设备等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逐步加以完善。要保障学校的场地、校舍、财产不受侵占,保护学校环境不受污染。对学校的危险房屋要及时修理或翻建。

  四、乡(镇)人民政府要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资助农村的教育事业。筹措征收的办学经费及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均交乡(镇)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并要管好用好,不得挪用。乡(镇)教育委员会每年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抄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提高中小学教师、干部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能安心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六、对中小学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实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乡(镇)双重领导。干部和教师在本乡内的校际间调剂和考察评绩,由乡(镇)负责;干部和教师在乡(镇)际间的调剂或调离教育工作,在征求乡(镇)意见后,由县(区)决定。缺编地区录用代课教师和职工,要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中学和中心小学校级干部的任免,经与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报县(区)任免,其他干部由乡(镇)任免,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关干部、教职工的奖惩,亦按此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七、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教育工作,要按照教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办事,尊重学校办学的自主权,注意发挥学校干部、教职工的积极性。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八、由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很不平衡,各县(区)在执行本通知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首先抓好试点,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实施。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要搞一刀切。哪些乡(镇)实行本通知,要经过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无条件管理初中的地方也可以先把农村小学放给乡(镇)管理。

  本通知执行的情况、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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