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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5〕158号
  2. [发布日期] 1985-11-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85]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是实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这次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搞好。


北京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

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和劳动人事部等单位《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5〕29号)、《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范围

  凡属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小型企业,及其附属的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均列入这次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范围。

  二、调整企业工资的标准

  (一)企业工人一般实行等级工资制,执行《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见附件一)。

  一类产业(工种),包括钢铁冶炼、煤矿井下等,执行第一种工资标准;

  二类产业,包括机械、建筑、铁路、汽车、交通、纺织、电力、化工、轻工、建材、仪器仪表、城市公用等,执行第二种工资标准;

  三类产业,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等,执行第三种工资标准。

  经济效益和自费负担能力较差的企业,也可以实行本产业较低的工资标准。

  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确定每个企业属于那一类产业,执行那一种工资标准。一个企业兼营两类产业的项目,以主营的生产、营业项目确定。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种,其工资标准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提出,报市劳动局批准。

  (二)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行政管理干部与专业技术干部都实行《北京市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见附件二)。

  第一类产业和第二类产业的企业,干部执行第一种工资标准;第三类产业的企业,干部执行第二种工资标准。经济效益和自费负担能力较差的企业,干部可以执行较低的工资标准。

  局级总公司和二级公司机关的干部,原则上执行第一种工资标准。三类产业的二级公司机关的干部,执行第一种工资标准,还是执行第二种工资标准,由区、县、局(总公司)自行确定。

  (三)纳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原执行工人八级制(包括设有副级或半级)工资标准的工人,按等级对等级(正级对正级、副级对副级,下同)地纳入,原工资标准较低的企业,一次纳入增加工资过多的,可以分期逐步纳入。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的工人和干部,按钱就近向上(包括副级)纳入新工资标准。现工资额和新工资标准中的某一个等级的工资额相同的,只纳入新等级,不增加工资。过去调整工资时八级工按倒级差增加过工资,现工资超过新拟八级工工资标准,低于干部工资标准九级副工资的,纳入干部九级副的工资;现工资高于干部工资标准九级副、低于九级正工资的,纳入九级正的工资;现工资超过九级正的,不再增加工资。这些工人纳入新工资标准后,其工人的身份不变。

  (四)每个职工现行标准工资的基数,以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调整工资后的标准工资额为准。属于百分之三奖励晋级面内晋了级的职工,按晋级后的标准工资计算;企业自费浮动升级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不算入基数内,仍以本人浮动升级前的标准工资为准。干部的职务津贴均不得纳入标准工资的基数。一九八三年以来提高了工资标准的企业,凡经市政府和市劳动局批准的,以批准的新的工资标准为基数;企业或主管上级批准提高了工资标准的,仍以提高前的原工资标准为基数,不得以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基数。

  三、企业干部纳入职务等级线的办法

  企业各类干部均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学历、学位、学衔和专业技术称号可作为担任某一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这次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时,只划定局级总公司机关各职务和大、中型企业的厂、科(车间)两级干部,以及小型企业厂级干部的职务等级线,大中型企业的科员、办事员和小型企业的厂级以下干部的职务等级暂不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各分为两类,实行不同的职务等级线。局级总公司机关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行政干部按《附件二》所列的职务等级线执行。其他行业可以实行《附件二》规定的等级线,也可以参照《附件二》另行规定等级线,由企业主管局提出意见,报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后批准。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等级线由各主管局、总公司提出,经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市政府各有关委、办提出,经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研究,报请市委组织部最后确定。每个企业属于那个类型,中、小型企业由企业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确定。大型企业由主管区、县、局提出,按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明确职务等级线的干部,本人现工资低于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可以纳入最低等级工资。在大、中、小型企业没有正式确定以前,各区、县、局(总公司)参照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中划分小型企业的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暂时划定那些企业属于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工资暂按小型企业的职务等级线控制。其他企业暂按中型企业的等级线控制。企业类型正式确定后,划为大型企业的和这次工资改革按小型企业对待而划为中型企业的,分别按大、中型企业职务等级线所定的工资计算,该今年补发工资的部分,从今年本企业执行新工资标准之月起补发。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确定了职务等级线并确定每个人的职务后,工资低于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再纳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本职务最低工资高于这次浮动升级后的工资的,其高出部分应当从今年补发的,可从今年本企业执行新工资标准之月起补发。

  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后,各企业干部的职务津贴停止执行。

  四、职工的浮动升级

  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以前已经定级的职工,原则上均可列入浮动升级的范围。浮动升级的职工要经过考核,按照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确定是否浮动升级。考核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职工浮动升级不搞群众评议。浮动升级增加的工资,要根据各企业自费负担能力进行安排。经济效益好、自有资金充足的企业,按不超过已定级职工人均升一级增加工资的总额掌握;经济效益和自费负担能力较差的企业,按不低于已定级职工人均升半级增加工资的总额掌握。由于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增加工资超过一级工资的,经过批准,企业浮动升级增加工资的总额可以相应增加。浮动升级的级差,都按新的工资标准计算。无论人均升一级还是升半级的企业,浮动升级后,都要保持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最少每月不要少于五元。

  去年经批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的企业,今年升级增加的工资,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最多不超过已定级职工人均升一级所增加的工资。

  工人已经是八级工或相当八级工工资的,现仍常年在第一线工作,可以浮动升级,但升级后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九级。已确定职务等级线的干部纳入新工资标准后,工资已经达到本职务最高等级线的,如果本人仍坚持正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也可以浮动升级。工人纳入干部九级副工资标准的,可以再浮动升半级;纳入九级正或现工资高于九级正的,不再浮动升级。已确定职务等级线的干部,纳入新工资标准后,工资高于本职务最高等级线半级的,可以再浮动升半级;高于本职务最高等级线一级的,不再浮动升级。以上可以浮动升级的工人、干部是否升级,由企业自行确定。

  这次由企业自费浮动升级的,今后企业经营管理不好,没有经济负担能力时,应浮动下来。

  五、今年增加工资的限额

  职工个人纳入新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和干部纳入职务等级线最低工资,一个月增加的工资,局级总公司正副经理、大型企业厂级领导干部超过三十元、其他职工超过二十元的,今年每月只分别增加三十元和二十元;在大、中型企业的类型未划定前,这些企业的领导干部都暂按每人每月增资二十元控制,待企业类型划分后,确定为大型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从本企业补发工资之月起,每月补发十元。上述干部和工人增加的工资分别超过三十元、二十元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

  六、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各企业今年提高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和进行其他工资改革所增加的工资,以及支付的奖金和其他奖金性支出,合计超过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起征点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七、资金来源

  这次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支付;其他企业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包括历年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支付,不得进入成本。

  少数企业全年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少,除去发放最低限度的奖金(全年计算,相当一个月标准工资)后,不足以支付职工纳入新工资标准和已定级职工人均升半级的,可以从企业留利的其他几项基金中调剂解决,但需按照市财政局一九八五年《关于核定企业留利几项基金的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审批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均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研究生五十五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五十元,大专毕业生四十五元,中专毕业生四十元。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三级副,大专毕业生定十四级,中专毕业生定十五级,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定十五级副。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半级,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半级。

  (二)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为两年和两年以上的,见习期间工资执行本企业工人二级副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后,一般定三级副,少数优秀的(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可以定三级正,比较差的定为二级正。学制少于两年的,见习期间执行一级工工资,见习期满的,定二级正,少数优秀的(不超过总人数百分之十)可以定三级副。

  (三)学徒工:学徒期间第一年每月发给生活补贴三十三元(含服装补贴,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执行本企业工人一级工工资标准。学徒期满,经考核达到出师标准的,按二级副发给工资。再满一年后,经考核达到定级标准的,予以定级。少数优秀的可以提前定级,达不到定级标准的可以延期定级。定级水平是:学徒期为三年的,少数优秀的(不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可以定为三级正,一般的可以定为三级副,少数较差的可以定为二级正;学徒期为二年的,少数优秀的(不超过总人数百分之十)可以定为三级副,一般的定为二级正。

  (四)熟练制工人:熟练期间执行本企业一级工工资;熟练期满后,一般定为二级正,少数优秀的(不超过总人数百分之十)可以定为三级副,比较差的定为二级副。

  (五)已经定级但尚未升过级的职工和尚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其工资和生活补贴低于上述规定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按上述规定改过来。增加的工资,从成本中列支。

  九、工资改革的执行时间

  纳入新工资标准和升级的时间,自有资金充足的企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自有资金不足,或由于一至十月份发放奖金过多,致使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执行时间相应推迟。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企业,何时起执行,由企业自定。

  十、新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改革方案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各企业(含一九八四年工资改革的试点企业)的工资标准,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根据本《实施办法》提出,报市劳动局批准。企业的升级和其他内部工资改革的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

  1、各企业提出本企业的内部工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包括:工资标准、升级和其他改革、执行的时间、增加的工资总额、是否缴纳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和应纳税的数额、自有资金数额等。

  2、自有资金的数额报财政部门核准,应缴纳的税额报税务部门核准。

  3、企业将工资改革方案连同经税务、财政部门对应纳税和自有资金数的核准表一并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批准,并报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备案。最后,各区、县、局(总公司)将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工资改革方案汇总,报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二)企业行政领导在制定本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时,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企业干部的升级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批准。

  (四)企业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将经批准的企业工资改革方案抄送企业开户银行,由银行监督支付。

  (五)今后调整工资标准的批准权为市劳动局。各部门、各企业不准自行提高工资标准。

  十一、退休、离休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补贴费问题

  今年年底以前已经达到退休、离休年龄的职工,凡参加这次企业工资改革的,纳入新工资标准和浮动升级所增加的工资,退休、离休时可以作为计算退休、离休费的基数,但退休、离休后不再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发给生活补贴费;不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发给生活补贴。

  十二、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的冲销问题

  有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的职工,这次工资改革原则上应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自费工资改革的企业,冲销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十三、病休职工和受处分职工的工资问题

  长期病休的职工,这次工资改革可以纳入新工资标准,是否浮动升级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受处分的职工,这次工资改革是否纳入新工资标准和浮动升级,由企业根据情节轻重自行确定。

  十四、社员工的工资问题

  企业中使用的社员工是否参加工资改革,或另定办法进行工资改革,由企业自定。

  十五、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附: 一、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二、北京市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

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参照《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实施办法》执行。企业工资改革方案由企业提出,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批准,其中工资标准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报市劳动局批准。

  二、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的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包括工资标准),由企业提出,报主管上级审查批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每个企业的工资标准上报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备案。

  三、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区、街两级联社机关以及其他局级集体所有制管理机关的工资改革方案(包括工资标准),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干部增加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使用的资金,由企业申报,主管上级审查,报税务部门核准后方能动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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