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级各机关、团体,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军委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
现将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和《关于一九八二年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分配北京市一九八二年购买国库券指标一亿一千八百七十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指标五千九百九十万元;城乡人民(包括中央在京单位的职工)购买指标五千八百八十万元。根据国家分配的指标和各单位财力情况分配给各单位的购买指标见附表。
分配给各区、县、局的购买指标,由各区、县、局落实到基层单位;分配给中央在京各单位的购买指标,由中央在京各单位分配落实到所属各基层单位。请各区、县、局,中央在京各单位按市人民政府分配的购买指标,在三月中旬以前分配落实到基层,四月底前完成认购任务。
二、分配市、区、县属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购买指标,必须保证完成任务。购买国库券主要用企业当年提取的折旧基金、利润留成和企业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及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一般不分配购买指标,可根据本单位的财力适当认购。各单位必须按《国库券条例》的规定,于六月三十日前交款结束。
三、对城乡人民个人购买国库券,采取合理分配和自愿认购的原则。职工个人购买指标只分配到单位,农村社员个人购买指标只分配到社队。各单位各社队根据分配指标动员群众自愿认购。对城市街道居民等没有分配指标,可自愿认购。各单位推销国库券要坚决防止按人头平分和强迫命令的作法。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深入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动群众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积极购买,保证完成国家分配的由个人购买的指标。城乡人民个人购买国库券,要按照《国库券条例》规定,于九月三十日前交款结束。
四、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另由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转发),请中央各主管部门将分配给所属在京单位认购国库券的指标,请解放军总后勤部将分配给在京部队单位认购国库券的指标和个人认购国库券的指标,于二月底以前送北京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五、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北京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由郭献瑞同志任主任委员,张彭、甄树德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进出口委、市科委、市财办、市外办、市农办、市文教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委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以及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北京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电话:890161转88号分机),甄树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常自超、霍向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县财政局);市属各主管部门成立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下设办事机构(设在财务处);各基层购买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主抓国库券推销和购买工作,由财务部门具体办理。请中央在京单位和部队主管部门也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请各区、县、局,中央在京单位,于二月底以前将推销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电话、地址,送北京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决定继续发行国库券,特别是向城乡人民发行,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又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亲自抓,深入广泛地宣传动员,以确保国家分配我市国库券推销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二年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的通知
国发〔1982〕1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总额四十亿元,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二十亿元,城乡人民购买二十亿元。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发行国库券的宣传动员工作。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好的,国家财政状况也有所好转。但是财政困难、资金不足,仍然是我们经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努力发展生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动员和筹集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国家建设。我国五十年代,曾经多次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动员全国人民把一部分可能节约的资金,集中起来支援国家建设,这对补充当时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不足,起了良好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经济调整措施的贯彻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城市就业人数不断增加,职工收入也有所提高。因而,向城乡人民发行一定数量的国库券,是有条件的。不少群众也建议发行公债,以帮助国家克服困难,支援“四化”建设。人民群众的这种建议是很好的。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实际上具有定期储蓄的性质,不但可以筹集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国家建设,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全国人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爱国热忱,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说明发行国库券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动员城乡人民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积极购买国库券,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发行任务。
二、坚持合理分配和自愿认购的原则。一九八二年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二十亿元,已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职工、农民的经济能力作了分配。各级人民政府在向下分配国库券发行任务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城乡人民的经济能力,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不要“一刀切”。必须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动群众自愿购买国库券,不要按人头平分,更不准搞硬性摊派和强迫命令。
这次向城乡人民发行国库券,除军队系统以外,一律按地区进行分配。因此,全国城镇职工和农村社员不论属于哪一级单位和哪个社队的,一律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统一分配,然后由各单位和社队的领导向群众进行动员,组织认购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人民政府的一位领导同志主持,财政、银行、经委、农委、工会、妇联、共青团、解放军后勤部等单位领导同志参加,负责领导这项工作,并在财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各级推销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要经常听取国库券推销工作的汇报,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注意组织本地区的报刊、电台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以保证国库券推销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有关国库券发行、认购、交款工作的具体事项和财务会计手续,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一九八二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2〕14号
第一条 为了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确定发行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百分之四;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百分之八。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和一千元六种。
第六条 国库券的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
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