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国家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和办法,望认真研究执行。关于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方案,由市计委、市人事局和市高教局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
国发〔1981〕2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请根据国家需要和尽可能学以致用的原则,做好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改进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年五月,国家计委和教育部联合召开了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会议,就如何改进今后分配工作的问题商议了一些原则意见。会后,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又进一步作了研究。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干部制度和劳动工资的改革都有关系,其改革方案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各方面的改革全面考虑。在未改革之前,我们对一九八一届大学毕业生的分配办法提出一些改进意见,现报告如下:
按照国务院一九七七年112号文件中关于高等学校实行统一招生,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原则规定,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普通高等学校原属于统一招生、已经明确毕业后统一分配的学生,仍应由国家分配工作,不宜改变,以利于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由于目前高等学校在部门、地区之间的分布及学生来源还很不平衡,各科类的比例和专业设置还不够合理,毕业生分配还需要制定统一的计划,进行必要的综合平衡。为了进一步合理分配人才,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办学的积极性,把人才的培养和分配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适应当前各项事业的需要,对现行的分配办法,也应当在原有基础上逐步进行必要的改进。对今后毕业生的分配,需要明确国家、主管学校的部门、学校所在地区的分成原则,以利于搞好人才的培养规划。在执行分配计划时,学校对分配不当的应有一定的调整权,部分用人单位应有择优录用人才的机会,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应有选择工作的自由,以利于人才的成长,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基于上述考虑,对一九八一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拟试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采取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一、编制一九八一年分配计划的原则
(一)教育部的直属院校,是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分配时,除根据需要选留一部分毕业生补充师资外,主要用于加强重点,调剂质量。对学校所在地区需要的毕业生,给以适当留成。一般留所需专业毕业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到二十;对全国供不应求的专业毕业生要少留;对分布比较均衡的专业可适当多留一些,如文史、理科可留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近几年从地方上收的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可留百分之七十左右。
(二)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主要是为本系统、本行业培养人才,毕业生实行国家抽成分配。国家抽调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毕业人数的百分之十到二十。国家抽成后的毕业生,由主管学校的部门本着兼顾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行业需要的原则进行分配,并对学校所在地区给予一定留成,其留成比例,一般占所需专业毕业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到二十。原系地方主管的院校,近几年收归中央部门主管的,地方留成比例可酌情高一些。农林和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可留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其它科类留百分之三十左右。学校在上收时,部门和地方订有毕业生分成协议的,可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留成。
(三)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地方自行分配。国家根据需要对某些专业的毕业生也可适当抽调,但最多不超过这些专业毕业人数的百分之十。地方院校中,面向全国或大区的专业毕业生,国家可适当多抽一些。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师范、医科毕业生,由主管部门统一向企事业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提出申请,地方应本着兼顾教育、卫生部门和其它方面需要的原则进行安排。
在上述由中央业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分配的毕业生中,属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部门与地区之间联合设置的专业,毕业生由设置单位按原协议规定进行分配。内地学校从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招收的学生,凡所学专业为原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应分配回原地区。为了互通有无,发挥优势,支援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文化发展较慢的地区,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调剂。二、一九八一年分配计划编制的程序、方法和分工
教育部负责提供全国毕业生的专业、人数和有关情况。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向国家计委提出需要计划。省、市、自治区各业务厅局,编报直属单位和归口企事业单位的需要计划,在送同级计委时,抄国务院有关对口部门。
国家计委负责了解、审查各方面的需要情况,中央各业务部门除负责了解直属单位的需要外,对本行业的需要也要进行了解。
在编制分配计划前,国家计委会同主管学校的业务部门、地方商定国家抽调的专业和毕业生人数。主管学校的业务部门与有关方面和地方商定毕业生分成人数。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毕业生,在国家抽成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和给学校所在地区的留成人数,报送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由国家直接分配的毕业生的分配方案,并汇总各部门对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行业的分配方案及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分配的毕业生人数,进行综合平衡,制成全国统一的分配计划草案,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上报和下达。在下达分配计划时,中央业务部门对地方归口行业的分配方案,作为附件下发。
教育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分配计划编制调配计划。分配计划和调配计划下达后,各高等学校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当地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个别调整。如调整的人数较多时,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后另下调整计划。
毕业生分配后,各级人事部门要检查了解使用情况,如发现有分配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三、毕业生分配中的有关政策规定
(1)严格学籍管理。经学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国家负责分配。对不能毕业的结业生,由入学前所在地区计划、调配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应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
(2)试行择优分配的办法。对部分重点高等院校和承担重点科研任务的单位,可允许按照调配计划安排的学校,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选拔一部分毕业生。对少数学业成绩特别突出的拔尖学生,可让本人在下达给学校的调配计划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或者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单独分配。
(3)由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根据需要可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应按国家干部管理,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
(4)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见习一年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见习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安排其它适合的工作。
(5)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如有学用不一致的,可提出申请,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对借故不予调整的,人事部门有权调出另行分配。
(6)有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毕业生,暂不分配,学校可让其回家休养。在休养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继续享受助学金和公费医疗一年。在一年内病愈的,可按原调配计划派遣。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病愈后按待业人员对待。
(7)对不顾国家需要、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按国务院国发〔1980〕5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五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
以上办法,已商得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同意,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拟按此执行。
妥否,请审批。
国家计划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人事局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