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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4号
  2. [发布日期] 1982-01-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市自工业品生产资料进入市场以来,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准许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但是,可以接受物资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代销。

  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人民公社企业局的供销机构,只负责供应其所属企、事业所需要的工业生产资料和售本系统生产的产品。

  二、各单位可自行处理的超储积压工业品生产资料,以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清产核资工作中核准的数量为依据。

  三、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购销活动。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经营单位的领导,对其经营活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国务院批转关于工业品

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12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我们开展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调节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多,这个文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各地区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作一些具体规定。希望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这一文件的贯彻执行,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开展市场调节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将意见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相当一部分工业品生产资料进入了市场,这对增加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密切产需关系,扩大物资交流,起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搞活物资流通,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经营,对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范围。

  (一)允许进入市场自由购销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有:

  1、属于实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中,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分配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自销的部分;

  2、属于物资主管部门优先订购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中,生产企业在确保完成订购合同(协议)前提下的多余部分;

  3、计划分配和优先订购以外的其他工业品生产资料;

  4、生产企业自己组织主要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和试制的新产品;

  5、物资主管部门的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在保证完成分配调拨计划的前提下敞开供应的部分。

  (二)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产品和具有使用价值的次品,必须如实向用户说明质量情况,并按质论价。

  (三)金、银和国家禁止自由购销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不得进入市场。

  二、经营单位和经营分工。

  (一)各级物资主管部门所属的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分工,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

  (二)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单位、各种生产联合公司、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部门、本公司、本企业自己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销的产品。

  (三)各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负责供应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和负责归口供应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四)商业部门按照规定经营交叉经营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五)除上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单位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

  (六)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开办或开业,应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已开办或开业而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各单位超储积压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停缓建项目、关停并转企业可以自行处理的闲置多余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或委托经营部门处理,不受上述经营范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规定的限制。

  四、在市场活动中所签订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经济合同,按照国家经委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五、经营单位对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

  六、禁止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

  下列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无执照经营和经营营业执照规定以外的工业品生产资料;非法倒卖工业品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套购和非法自销国家计划调拨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破坏国家调拨计划;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对从事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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