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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1号
  2. [发布日期] 1982-01-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政发[198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当前火灾严重情况的通报。通报说,自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至十三日,贵州、福建、湖南、四川、上海、辽宁、北京、广东八个省、市连续发生了十三起大火。其中包括北京燕山石化总公司长征化工厂发生的一起火灾。

  十二月十二日夜,燕山石化总公司长征化工厂锅炉工地因挡风保温苫布棚靠近照明用的碘钨灯,电气短路引着苫布起火,被烧的苫布碎片被风刮落到露天货垛上,酿成重大火灾,烧毁苫布四十一块,苯二甲酸二十五吨,涤纶编织袋八万多条,以及电缆、木料等物,损失折款十六万元。

  国务院通报指出:从全国情况看,火灾还有继续上升趋势。要求各级政府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贯彻国务院通报的精神,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社员进行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警惕,要求做到时时、处处、事事注意防火。在春节前后,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部门以及各单位的播音室,要大力开展防火安全宣传。

  二、防火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要按照京政发〔1981〕148号市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的要求,贯彻落实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并逐项对照,找出差距,采取措施,弥补不足,迅速把消防工作加强起来。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三、在一九八二年一月上旬至春节期间,各区、县、局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要点是:(一)防火安全教育是否深入进行;(二)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是否认真贯彻;(三)火险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四)值班巡逻守护工作是否落实。通过检查,进行总结评比,评选出防火安全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并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忽视防火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并限期改进。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首先排除不安全因素,再进行生产,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搞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深入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和协助各单位加以解决,消除火险隐患。要与劳动、供电、规划、设计、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调查研究,采取措施,加强消防管理,改善全市的消防状况。对严重违章而不服纠正的与存在隐患又拒绝整改的,要按《消防监督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万一发生火灾,各级领导要认真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对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火灾肇事者和有关领导人,要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纵火犯,要依法惩办,坚决打击。

  五、请各区、县、局将贯彻国发〔1981〕160号和市政府〔1981〕148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情况,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底前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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