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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153号
  2. [发布日期] 1981-11-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1]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工商税的具体规定》,请与国务院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12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当规定征收一定的税金,这是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过去因为收入不多,国家对这些单位没有征税。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往来的增加,这些单位的经营规模和范围也逐渐扩大,收入迅速增加,应当向国家交税,为四化建设积累资金。同时,国家也需要通过征税,对这些单位加强财政监督,促进他们改善经营管理。现对征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营业收入,包括经营客房、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发以及交通服务等项业务收入,一律征收百分之五的工商税。征税后利润较多的单位,还应按其隶属关系分别上交给各该级财政一定比例的利润,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定。中央在地方的单位,参照各地的规定办理。

  二、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凡划给商业、服务部门经营的,应当按照商业、服务部门所属企业的管理办法,征收工商税和上交利润。

  三、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照规定征税以后,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收入,不得以交税为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工商税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工商税的征收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包括各单位附设的客房,下同),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凡是有经营收入的,都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征收工商税。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客房收入、餐厅收入,经营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发、租赁、交通服务等等各项业务收入,凡是统一记帐核算的,按百分之五的税率征税;如系分别记帐核算,可按工商税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分别计征工商税。

  二、对于上述单位接待国内各部门、单位召开各种会议的餐费收入,接待国内旅客的餐费收入暂免征收工商税。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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