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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26号
  2. [发布日期] 1982-03-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业局拟订的《北京市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8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我市植物防疫工作,防止危害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业局拟订的《北京市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一、凡按植物检疫法令规定,由市和县(区)检疫站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均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

  二、签发国内植物检疫证书,每张证书收工本费二角,由报验人在领取证书时交纳。

  三、凡报验植物(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时,按检疫规定进行检验,每一批收检验费二角。

  四、检疫收费标准按产品类别分别规定,详见《北京市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五、调出植物和植物产品的部门申请检疫时,随同开国内植物检疫证时收取检疫费,一批商品(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以同一运输工具,寄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的货物,开一个检疫证书)为一计算单位。

  六、非贸易性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科研、引种、试种等),凡由市、县检疫站检验的,检验费按第三条规定执行。证书工本费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七、由产地调入我市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凡没有检疫证书,需进行复检的,按第三条规定交纳检验费。

  八、报验植物及植物产品,需进行消毒处理的,每十斤交纳消毒处理费一角。

  九、上述各项收入为检疫站事业费收入,用于发展植保植检事业或抵作经费支出。

  十、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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