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我市植物防疫工作,防止危害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业局拟订的《北京市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一、凡按植物检疫法令规定,由市和县(区)检疫站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均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
二、签发国内植物检疫证书,每张证书收工本费二角,由报验人在领取证书时交纳。
三、凡报验植物(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时,按检疫规定进行检验,每一批收检验费二角。
四、检疫收费标准按产品类别分别规定,详见《北京市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五、调出植物和植物产品的部门申请检疫时,随同开国内植物检疫证时收取检疫费,一批商品(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以同一运输工具,寄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的货物,开一个检疫证书)为一计算单位。
六、非贸易性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科研、引种、试种等),凡由市、县检疫站检验的,检验费按第三条规定执行。证书工本费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七、由产地调入我市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凡没有检疫证书,需进行复检的,按第三条规定交纳检验费。
八、报验植物及植物产品,需进行消毒处理的,每十斤交纳消毒处理费一角。
九、上述各项收入为检疫站事业费收入,用于发展植保植检事业或抵作经费支出。
十、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