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79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局《关于妥善处理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部分职工子女要求调回北京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现房管局住宅一公司)职工支援三线建设和回京后参加首都建设,都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他们要求将留在外地的子女调回北京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北京人口急剧增长,给北京的各方面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困难。对于控制大城市,特别是北京市的人口,党中央、国务院早有规定。一九八○年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中,又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北京市人口。此点,务必请房管局、住宅一公司向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及其家属讲清楚。要说服他们顾全大局,以革命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动员、支持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在当地安心工作。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中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这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协助组织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局关于妥善处理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部分职工子女要求调回北京问题的报告
(82)京建字第152号
市人民政府:
一九七八年以来,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现房管局住宅一公司)部分职工及家属不断到市房管局、市建委、冶金部上访,要求将在山西临汾钢铁公司工作的子女调回北京工作。今年六月八日下午,有五十余人又到市建委企业管理处上访,并要求市领导同志接见他们。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市建委于六月九日召集市劳动局、市房管局、住宅一公司等单位领导同志进行了研究。十日,邀请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冶金部有关领导同志商讨解决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九六六年,经国家建委批准,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成建制调往酒泉,支援酒泉钢铁厂建设。一九七○年,冶金部将该公司整编为基建工程兵,编余职工分别调给湖南省湘潭钢铁厂、河南秦岭矿山建设公司和山西省临汾钢铁公司等单位,随队家属(包括子女)也分别迁往各地。
一九七五年,根据北京市建设的需要,经冶金部商得湖南、河南、山西三省革命委员会的同意,国家建委以(75)建发施字192号通知,决定将一九七○年调入以上三个单位的原北京市城建系统一九六六年支援酒泉钢铁厂建设的职工调给北京。调动人数以一九七四年底工资清册为准。关于调迁和交接中的其他有关问题,由冶金部和北京市协商解决。由于当时山西临汾钢铁公司正处于紧张施工阶段,临汾钢铁公司除要求增加一千名劳动指标外,并要求将在当地招收的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子女留下。冶金部根据临汾钢铁公司的要求和当时的知青安置政策,经与北京、山西、河南、湖南等省市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并征得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代表的同意,下达了(75)冶基字第0736号文件。文件规定已独立工作的、已上山下乡和应上山下乡未走的职工子女,不包含在随调遣职工回京之内(以下简称三不含)。为此,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在当地参加工作的子女(约一百余人),未随同职工一起调回北京。
几年来,调回北京的职工不断上访,要求将他们的子女调回北京,主要理由是:冶金部与北京市商定的“三不含”不符合国家建委文件的规定。原北京市第三、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在调回北京时,职工的子女均随父母调回,对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子女也应同等对待。一些职工年老体衰,与子女分散两地,给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多方调查了解,查阅了有关档案资料,并与冶金部等有关单位多次磋商处理办法;市建委、市房管局、住宅一公司等单位领导同志也做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但问题一直未获解决。最近,经我们和有关单位再次研究,一致认为:
(一)国家建委(75)建发施字第19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调京施工队伍的范围,仅限于一九六六年由北京支援酒泉钢铁厂的原城建系统的职工,并不包括其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冶金部和北京市革委会根据国家建委“关于调迁和交接中的其他有关问题,请冶金部和北京市协商解决”的精神,根据当时临汾钢铁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知青安置政策,并征得职工代表同意,确定的回京职工子女“三不含”的原则,是正确的,不存在与国家建委文件精神不相符的问题。
(二)施工队伍跨省调遣,必然要涉及到家属调迁问题。这类问题,情况比较复杂,牵涉面比较广,国家并无统一规定。一般都是由负责调遣部门会同有关省、市,依据国家当时的方针、政策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的。近十年来,北京地区调入的施工队伍职工其已参加工作的成年子女,有随父母调来北京的,也有未随父母调来北京的。因此,也不存在要对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子女“同等对待”的问题。
(三)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支援外地建设和回京后参加首都建设,都做出一定的贡献。他们要求将子女调回北京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中央书记处关于严格控制首都人口增长的指示精神,对他们提出的将子女调回北京的要求,实难予以满足。应在冶金部和临汾钢铁公司的密切配合下,依靠各级党、团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对这些同志,特别是担任领导工作的同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动员其子女留在外地安心工作,为“四化”建设做贡献。对其中确有特殊困难的职工,要求将子女单调进京的,可按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的单调工人来京条件进行审理。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