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我市住宅建设规模逐年扩大,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骨头”与“肉”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住宅建得过少,“欠帐”过多;加以城市人口又急剧增加,大量住房困难户和等房结婚户急待解决,“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需要归还等等,目前住宅供求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解决这些困难仍然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因此,在继续抓紧抓好住宅建设的同时,必须把住宅分配工作做好,使有限的住宅能够分配得合理、分配给最困难的住户。为了做好住房的分配工作,国家城建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的在住房分配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和提出的几条意见,基本符合北京市的情况。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参照执行。在住房分配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市委〔1980〕107号文件的规定,坚决做到不搞特殊化。已工作的子女用房,原则上由子女向所在单位申请解决。
二、市和区、县、局均应加强对住宅分配工作的领导,建立分房小组或分房委员会,具体领导住宅分配工作。各单位分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外,要吸收办事公道,有威信的群众代表参加,使房屋分配合理,杜绝不正之风。
三、在住宅分配时,一定要走群众路线,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或职工代表大会审定),张榜公布的办法,使分房的全过程都能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抓紧落实私房政策。凡有归还侵占私人自住房任务的单位,要把归还私房列入分房计划,逐步加以解决。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80)城发房字314号
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城建局,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建委,北京、上海、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近三年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房产住宅部门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发〔1978〕222号文件。城市住宅建设出现了很好的形势,竣工面积年年有较大幅度地增长。预计一九八○年住宅竣工面积将超过一九七九年水平。因此,如何做好新建住宅的分配已成为各地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些城市和单位已做了研究,有的还制订了分配标准和办法,收到了很好效果。
但是,在住房分配中还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许多地方和单位,住房分配不走群众路线,不经民主评议,由少数人决定,使新房分配苦乐不均,不少真正急需住房应该优先分到住房的困难户分不到房子;有的领导干部搞特殊化,多占房、占好房;有的房管干部分配住房走后门,徇私情,甚至以房权牟私利。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破坏了党的优良传统,不利于安定团结。
为了搞好住房分配,我们综合了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住房分配一定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别缓急,合理安排的原则,由职工群众民主评议,反对由少数人包办和个人批条子的办法。
二、住房分配应与住宅建设的投资渠道一致起来。凡能自筹资金建房的企业和单位,其职工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应主要分配给无力建房的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街道居民和基层行政机关、群众团体等单位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低于当地平均居住水平的拥挤户,三代同室的不方便户,落实政策需要住房的职工。在此范围内,不论干部、工人和居民,都应按需房缓急统一排队,顺序分房。
四、每人平均分配的居住面积,由各城市按照当地现有的居住水平和新建住宅的多少具体规定。县、地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两级干部的其他人员,如工作需要,在住房分配上可给予适当照顾,但要从严掌握,在目前住房奇缺情况下,建议各地最多以不得超过一个自然间为宜。(地方副省长以上领导干部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办理。)
五、住房分配应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
1、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提出的住房分配对象,在摸清住房现状的基础上,编制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切块分配到单位和房管所。单位和房管所要公布分配给该单位的住房总数,不得层层克扣,并组织群众选出分房小组,通过民主评议分配到人。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由单位自行分配。分配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定通过。
2、分房人口应按户口簿所列常住人口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分配住房时,要给予适当照顾。
2、夫妇双方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向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分配住房。
4、一户只能有一处住房,分得新房的住户,原住房必须退交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不得私自转让。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各单位的住房分配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各单位要向房管部门报送住房分配情况和有关报表。
新房分配要与旧房调整、互换工作结合起来,以便用少量的房屋解决更多住户的困难。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扬民主,坚决执行房屋分配的有关规定,不个人批条子,不搞特殊化。房管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不徇私情。申请住房者(包括拆迁户),要遵守房屋分配的规定,服从统一安排。对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的房管工作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本通知适用于城镇。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原则、标准和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抄送我局。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