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1]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切实做到合理使用车辆,降低油料消耗,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发了《关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生产用汽车实行定编节油包干办法的通知》(即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现为使各单位更好地领会国务院指令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指令和市政府通知的规定,特将《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转发给你们,望按照国务院指令的要求和市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规定,认真研究,本着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精神,尽快提出本单位、本系统非生产用汽车编制和节油的意见,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
国发〔1981〕5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短线产品,成品油更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必须把节约成品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目前,我国成品油耗用量很大,由于管理不严,浪费也很大。为了切实降低油料消耗,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发布如下指令:
一、严格实行成品油统一分配、定量包干制度。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用油单位的用油量,定量包干,凭证供应,多用不供。
成品油统一由当地石油公司按定量指标供应。油田、炼油厂等不得自行销售成品油。石油部门自用的成品油也都要分户、分项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同样实行定量包干用油。
二、切实控制和压缩汽车用油。对专业运输公司,要按国家下达的运输计划供油。对工矿企业的载重汽车,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前社会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本着充分发挥专业运输部门运力的精神,重新审定各单位用车数量,并按新定用车数量供油。压缩下来的车辆和由于生产建设任务调整而多余的车辆,应予封存,停止供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载重汽车,要多封存一些;在封存期间,停交养路费,交回牌照和油本。各单位小汽车,要按编制供油,专车每月不超过一百公斤,公用车每月不超过七十公斤,包干使用。
三、小汽车配备标准。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干部用车,按中发〔1979〕83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
正副司局长级干部(包括地、省辖市和地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三至五人配车一辆。
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另外配备二至三辆通信用车。地、省辖市所属局,每单位配车一至二辆。
各县配备小汽车三至六辆,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合用。县级的独立企业、事业单位,配车一至三辆。地质、油田、矿山、野外基建施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吉普车,具体数量由当地计划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县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配小汽车。
所有外事部门都应当尽量使用出租小汽车,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各外事部门以及其他外事任务较多的部门可配备一定数量小汽车,具体数量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业务用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地检察院、法院、银行业务用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备案。公安系统的业务用车,由公安部本着节约用油的精神,制定公安业务用车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各单位小汽车的配备,包括过去各种渠道和各项经费购进的小汽车在内,不准超过上述规定的编制总数。今后,各行政单位配车,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配车,由各地计划委员会会同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检查。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按新编制供油,现在车辆不足的可逐步配齐,现有多余的小汽车可先在本系统,本省、市、自治区内按编制平衡调剂使用,再有多余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
四、今后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工具车、旅行车)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按编制规定和更新车辆的需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所有单位都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购置的小汽车,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付款、转帐,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不予发放牌照,商业石油供应部门不供油料,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有权予以没收,交主管物资部门按国家计划另行分配。
五、各省省会、各自治区首府和百万人以上的大城市没有下乡任务的单位,今后不再分配四轮驱动吉普车。原有的四轮驱动吉普车,逐步用小轿车或二轮驱动吉普车代替下来,转给地区、县和野外作业单位使用。
六、要严格控制载重汽车跨省、市、自治区长途运输,运输距离超过二百公里以上的,必须经省、市、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批准。对有长期固定协作关系、属于合理运输的,可按季度或年度办理批准手续。各沿途交通管理站负责检查。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小汽车,应在所辖地区范围内行驶。铁路沿线各单位因公外出,除急事者外,应坐火车。
七、对使用年限已久、油耗超过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各种汽车,经过当地公安、交通部门鉴定,予以报废,核销其固定资产,由各省、市、自治区物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不得转移使用。
八、组织社会车辆合理运输。由各地经济委员会负责,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合作运输。今后载重汽车的分配重点应放在交通运输部门,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一般不再分配载重汽车。
九、大力压缩柴油供应量。农业拖拉机用油要按实际开动台数的年作业量核定,定量包干供应。定量必须扣除搞非农业性运输的用油。商业部门、农业部门和公路监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拖拉机搞非农业生产的营业性运输。
今后严禁使用柴油机自行改装的车辆搞营业性运输。对现有柴油机改装的车辆,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其中耗油量大而又不安全的应予以停止使用。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监督执行。
十、为了节约农业排灌动力用油,由农机部门组织对现有水泵厂生产的水泵进行技术测试和鉴定,产品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产品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由各地水利、农业部门组织社队调整不配套的排灌机械,要求在一九八四年以前消除排灌动力“大马拉小车”的现象。由国家农业委员会会同水利部、电力部于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制定出农业排灌的合理扬程指标和抗旱排涝的成本限度,超过限度者不许用油用电。
十一、严禁城乡居民烧用柴油做饭、取暖。商业部门要对民用煤油炉控制供应,除医院病人和野外作业等特殊需要适当供应外,一般不供应。
十二、对现有柴油发电机用油,由商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核。除对边境、野外无电源地区从事采矿、勘探、施工、农垦、牧区打井等生产作业,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等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按实际需要定额小时发证供油外,其它一般不供应。
十三、目前生产的用油机具,设计油耗超过以下限额的,最迟要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加以改进,把油耗降到限额以下,到期降不下来的必须停产整顿,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排执行。
汽车油耗:
四吨载重汽车 29公升/百公里
二吨载重汽车 17公升/百公里
普通小轿车 12公升/百公里
四轮驱动吉普车 17公升/百公里
二轮驱动吉普车 15公升/百公里
旅行车(15座以下) 17公升/百公里
柴油机油耗:
1、涡流或预燃烧室式的
(1)缸径65至85毫米,转速
每分钟2,000至3,000转 220克/马力小时
(2)缸径90至125毫米,转速
每分钟1,400至2,000转 195克/马力小时
(3)缸径130毫米以上,转速
每分钟400至1,500转 195克/马力小时
2、直接喷射燃烧室式的
(1)缸径90至125毫米,转速
每分钟1,400至2,000转 185克/马力小时
(2)缸径130毫米以上,转速
每分钟400至1,500转 175克/马力小时
红旗牌高级小轿车目前油耗较高,自一九八一年六月起停止生产。
十四、严格控制新增用油机具。制订生产和进口用油机具计划,要以油料的供需平衡作为重要依据。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计划办事,严格控制超产和超计划进口。
严禁在国家计划外改装、拼装以及采取来料加工办法生产各种汽车。严格控制小汽车进口,动用国家外汇和各单位自有外汇进口各种小汽车,必须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审批。
十五、实行润滑油交旧供新制度。各省、市、自治区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将废油回收指标下达到各企业、事业单位,严禁将废润滑油烧掉、倒掉和流失。凡设备漏油的,要限期改进,浪费严重的,要缓供或定期停供,缓供或停供的时间到改正为止。
十六、商业部门应逐步在各大中城市和交通要道增建加油站,城建和公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以减少用油单位分散自储和远距离提油的损耗。
十七、军队可根据本指令节约用油的精神,拟定小汽车编制和节约成品油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