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和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的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和《通告》的要求研究处理。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
税告字(1981)第1号
工商税收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依照国家的税收法令,如实地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工商税收政策,维护税收法令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国务院决定,必须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各纳税单位和个人要对纳税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的结果报告当地税务机关。
二、检查清理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的时限:偷漏税款,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查起;拖欠税款,不论是什么时间拖欠的,都要进行清理。
三、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自查中主动检查自己的问题,并及时补交拖欠、偷漏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可以从宽处理,免交滞纳金和罚金。
纳税单位和个人拒不自查补交,或者弄虚作假,掩盖偷税、漏税真相的,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依照税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拖欠的税款,必须限期如数补交,并从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拖欠税款经多次催交无效的,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连同应交的滞纳金一并扣交入库。
(三)纳税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的,必须限期补纳应交税款,并按国家税法规定处以相当于偷漏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四)偷税或者抗税不交,情节十分严重的,除了依法补交税款,处以罚金以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先补交税款,并按规定交纳罚金或滞纳金,然后将意见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交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抓紧研究,及时作出处理。
五、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开业和停业,都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和财务监督,并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如实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六、税务干部携带税务机关的证件,执行征收管理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刁难。
税务干部应当加强税收政策和法令的宣传,实事求是,依法征税,耐心说服,平等待人,防止简单粗暴。遇有无理取闹,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或者以其它威胁方法,阻挠税务干部执行任务等事件,应将肇事人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伪造证件,冒充税务干部骗取税款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维护国家税收法令,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职工群众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的事件,对税务干部营私舞弊的事件,都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经过查实处理以后,税务机关可依国家规定,给予检举、告发人以适当的奖励,并为他们保守秘密,保障其合法权利。检举、告发人受到打击报复时,税务机关对打击报复者要及时提出意见,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一九八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的意见的报告
(81)市税字第270号
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于五月五日向全国发布《通告》,要求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以自查和税务机关检查的方法,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以维护税收法令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将贯彻《通告》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查前准备工作
《通告》发布前,我们已将税务总局《通告》转发给所属单位,并召开了税务分局长、区县税务局长会议,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学习,领会《通告》精神,研究开展这项工作中的问题,做好准备。
《通告》发布后,市、区、县税务局要分别召开各种类型的动员会,宣传开展纳税自查的意义和目的。要求市属纳税单位的主管部门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发动所属单位进行自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密切配合,并进行必要的辅导。
为使纳税单位都知道《通告》的规定并按照《通告》要求进行自查,我局准备将《通告》翻印,连同企业“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于五月中旬发送给各纳税单位。
二、纳税单位开展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
1、开展自查的范围:《通告》要求所有纳税单位都要进行检查。根据本市情况拟以中央、市属国营、集体工商企业、事业等纳税单位、城镇街道企业、国营农场所属企业、农村社办企业、生产大队企业、大中院校校办工厂为重点,普遍开展自查;对城乡个体经济和农村生产队企业不作为自查重点,可由税务干部进行抽查;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拟暂不开展自查,由我局对外税务征收处根据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在纳税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进行重点检查。为了检查纳税单位自查的情况,扩大这次检查清理偷税、漏税、欠税的效果,拟对一些税源大、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纪律松弛的重点单位,进行深入的检查。税务干部在进行纳税检查时,持“税务检查证”执行任务,纳税单位应接受检查,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各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3、纳税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时间。自召开动员会之日起,各单位开展自查,最迟不超过六月底结束。自查结束的单位,应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主管税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税务干部进行重点检查的时间,可在纳税单位自查结束后进行。
三、结合检查清理偷税、漏税、欠税,进行税源普查和纳税登记工作
为了切实掌握全面情况,加强征收管理,挖掘潜力,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要对本市所有的全民、集体、个体工商业、服务、建筑、运输等企业,以及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军工企业生产民用产品部分、厂办商店,部队、机关和院校附设的服务部、小卖部等等,按街、巷、社逐户进行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登记,彻底弄清各种经济类型户数和纳税情况,改进征收管理,加强税收工作。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具体工作将根据税务总局和《通告》的要求另行部署,最迟在九月中旬结束。
四、核实定案,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通过贯彻执行《通告》,开展清理偷税、漏税、欠税和税源普查工作,认真做好偷税、漏税、欠税和漏税户的核实定案工作。各单位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于九月底以前自下而上地进行总结。
市属工商企业、事业主管局应将所属的纳税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汇总,于九月中旬以前函告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税务总局。
五、关于处理偷税、漏税、欠税违章案件的政策界限
根据《通告》的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自查补税从宽,隐瞒或抗税不交从严的精神,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在自查中主动报告,并及时补交偷、漏、欠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免交滞纳金和罚金。
2、凡纳税单位偷漏、拖欠税款有意隐瞒不报,在自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或他人检举,经税务机关核实定案的,除限期如数补交应纳税款外,从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金。
3、在检查清理阶段继续偷漏税款或抗税不交情节十分严重的,按《通告》第三条有关的规定,除了依法补交税款,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在此次处理偷漏税违章案件中,凡需处以偷漏税款两倍以上罚金的,报市税务局备案;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税务局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办、局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