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劳动局《关于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一九八一年奖励、计件工资执行情况和一九八二年安排意见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关于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一九八一年奖励、计件工资执行情况和一九八二年安排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现将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一九八一年奖励、计件工资执行情况和一九八二年的安排意见报告如下:
一、一九八一年奖励、计件工资执行情况
一九八一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国发〔1981〕10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国发〔1981〕94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指示,市计委、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分别会同市经委、财办、农办制定了贯彻执行的办法,并核定了各区、县、局的奖金水平。当时规定:完成上缴利润必成数计划,企业职工平均每人的全年奖金额按相当一点八个月标准工资总额控制;完成期成数计划,企业职工平均每人的全年奖金额按相当二点二个月标准工资总额控制。推行利润包干办法以后,一些单位突破了上述发放限额。国务院十月二日发出《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以后,经市政府批准,各口分别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向国务院汇报时确定的水平进行控制。另外,在一些企业实行了计件工资制。截至一九八一年底,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建筑业的全优综合奖和二服务局的提成工资人数)的共有三十万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一百六十万人的百分之十八点五。根据市统计局统计,市属全民所有制(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一九八一年发放各种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总额共计二亿五千七百八十万元,比一九八○年的二亿三千四百万元增长百分之十。发放各种奖金总额为二亿零六百八十三万元,其中,扣除国家规定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劳动竞赛奖,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预算包干节余奖三千四百一十四万元外,按国务院规定由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金为一亿七千二百六十九万元。这些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一百三十一万人,平均每人全年奖金为一百三十一元七角(比一九八○年减少六元),相当二点六三个月标准工资总额,比全年发放的控制额(二点四个月标准工资总额)略有超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全年共发放计件超额工资五千零九十七万元,平均每人全年得超额工资一百七十一元,占全年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八点五,相当三点四二个月标准工资总额,没有超过国务院的规定。
从总的情况看,我市对一九八一年发放的奖金有所控制,奖金水平比一九八○年有所下降。由于各单位强调了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报酬,改进了奖励办法,使奖金的分配和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对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企业在奖金分配上还有平均主义;有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定额偏低,计件单价不合理,因而经济效果不显著。所有这些,需要认真整顿和改进。
二、一九八二年安排意见
1、关于奖金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奖金的发放要有所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执行的精神,以及去年十二月赵紫阳总理在全国工交会议上关于一九八二年的奖金水平要稳定在一九八一年的水平上的指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一九八二年各口的奖金水平可以按照去年核定的应发奖金水平来安排。即以口为单位,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可由各口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放奖金限额,超额完成计划时,可以适当增加;没有完成计划的,或完成的主要经济指标低于一九八一年实际水平的,要适当核减。各口一九八二年实发奖金水平,不得超过一九八一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发限额(不包括一些企业超过规定多发的部分)。
各口对所属主管局(区、县),各主管局(区、县)对所属公司(总厂),各公司(总厂)对所属企业,要根据今年计划比一九八一年的增减情况,层层核定奖金的发放限额,并按各单位一九八一年年末职工人数换算成奖金总额下达执行。在分配奖金时,要特别注意克服平均主义,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好坏和贡献大小来核定奖金的发放限额,不能经营好坏一个样。基层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需要超过相当三个月标准工资总额时,要经过市劳动局批准。各企业要在主管局核定的奖金限额内,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有奖有罚。经上级核定的奖金限额,不得突破。对于超过规定多发或滥发奖金的,各口要及时检查处理,并采取措施扣回多发或滥发的部分,对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凡是涉及奖金的问题,必须统一由各级劳动部门审批,其他部门无权审批。如果市领导同志认为某些企业单位的奖金水平需要超过核定的水平时,也请先听取市计委、市劳动局意见,而后作出决定,以保证全市奖金不超过一九八一年的总水平。
2、关于计件工资问题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要控制,要在总结经验、搞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条件,经过审查批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领导班子比较好,各种制度比较健全,生产任务饱满,供产销正常,管理有基础的企业;(2)有经过技术测定的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3)有合理的计件单价,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只能降低不能增加;(4)有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劳动定额要定期修改。对已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主管局要结合企业整顿工作,帮助它们限期达到以上条件;对那些一时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予停止实行。今后,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包括计件超额工资按百分之二十控制的企业),要严格审批手续,一律由主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会同有关委、办批准。
鉴于目前我市不少企业的劳动定额不准或不够平均先进,对计件超额工资的水平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控制。除了定额确实达到平均先进水平,经市劳动局会同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计件超额工资可以不受控制外,一般企业生产工人的年计件超额工资控制在企业年平均标准工资(低于全市平均标准工资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高于五十元的,按实际平均标准工资计算)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对那些劳动定额偏低,计件单价偏高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进行整顿。凡是计件单价不是按标准工资计算的,要立即纠正过来;劳动定额偏低的要进行修订,保持平均先进水平,使计件超额工资水平控制在市规定水平之内。检查和衡量劳动定额是否达到平均先进水平,计件单价是否合理,应当掌握以下四条标准:一看超过劳动定额的幅度。一般地说,劳动定额在一个实行期内,职工八小时劳动结果平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以上,就比较落后了;二看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三看职工收入的增长幅度是否超过了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增长的幅度;四看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工人加班加点。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奖励和计件工资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克服单纯靠奖金、计件工资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忽视和放松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企业和职工都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不顾国家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用各种办法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错误倾向。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奖励、计件工资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各委、办、局执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