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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168号
  2. [发布日期] 1981-12-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1]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卫戍区各师、团,各区、县人民武装部: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搞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对于首都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以及科研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向广大干部、职工、社员群众和部队指战员认真传达《通告》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责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测绘处和卫戍区司令部有关部门负责,与各区、县、公社和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各有关单位按《通告》精神办理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的手续。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测量标志工作。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要经常向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有权制止损坏测量标志的行为;对所接受委托保管的测量标志,每年要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托管单位联系。

  三、北京日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和各区、县、公社有线广播站,要紧密配合,适时广播和刊登《通告》原文;普及宣传测绘知识;对保护测量标志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工作差的给予批评。

  四、对有意破坏和盗窃测量标志的,公安、司法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五、《通告》统一印发后,由各区、县、公社、街道和部队组织张贴。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发到公社、街道办事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

〔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方和军队测绘部门在全国各地建设的各种测量标志,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事业有着重要作用。近查,测量标志遭到比较严重的破坏。为了妥善保护测量标志,特通告如下:

  一、测绘部门所建设的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军控点、海控点、炮控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长期使用的永久性标志,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军区和人民武装部,全国各族人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二、测绘部门建设的测量标志,按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管,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凡过去和今后接受委托保管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按本通告的精神和《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的要求,认真负起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

  三、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对所接受委托保管的测量标志,应经常检查,如发现标志有被破坏、移动或损坏的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通知原建设单位。

  四、测量标志未经原建设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移动或拆毁。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者,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办。

  五、测绘部门对所建设的测量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建设测量标志的单位因故需要拆迁测量标志时,必须持有省、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拆迁。拆迁单位需将拆迁情况在原《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上注明,并签名。

  六、设有测量标志的一定面积内的土地(一般均已办理土地购让手续)不能再作其他使用。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如大楼顶部、钟楼、教堂、寺院、工厂烟囱、水塔、桥梁等)需要改建或拆毁时,应通知原建设测量标志的单位。

  七、凡持有测绘部门证明函件的测绘人员,均可使用测量标志。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保管人有权查问使用测量标志的人员,检查使用后标志的完好情况。

  八、本通告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大军区司令部统一印发,张贴到城镇街道、农村、部队。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    

  (本通告可广播和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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