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国家准予出口的商品,可按其上年实际换汇成本(没有上年实际换汇成本的出口商品,可按当年计划换汇成本)计算减税、免税。按照扣除税金后的换汇成本,高于当年国家规定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免征工商税;低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可酌情减征工商税。酌情减税的原则和幅度,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相比较,换汇成本高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部分,在税率限度内给予减征工商税,减税幅度达到不赔为限;低于或持平者,不予减征工商税。
二、出口商品的减税、免税,应由出口部门会同生产经营单位(供货单位)向市税务局第二分局报送“出口商品减税、免税申请书”以及有关出口商品的价格、成本、盈亏和出口换汇成本等资料,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一般出口商品经市税务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口的卷烟、酒(粮食白酒、黄酒、啤酒)、糖(不包括饴糖)、手表等经市税务局审核转报财政部批准。
出口商品的减税、免税,在每年年初办理一次审批手续。享受减、免税均按批准的时间起执行。有关申报手续和“出口商品减税、免税申请书”格式,由市税务局另行规定。
三、对于国家专案规定减、免税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出口商品亏损较大已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的产品,出口部门均不能再行申请减税、免税。
四、已经减税或免税的出口商品,转为内销按国家规定应补交工商税的,由有关出口部门负责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按照出口商品转内销的实际售价和适用税率计算补交。
五、生产经营出口商品的单位,对批准减税、免税的产品,要单设“出口减税、免税商品销售”明细账户,以便查核。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税务局研究解决。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0〕31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外贸部所属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一九八一年暂按原办法执行,缓征工商税。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新的问题,望及时告诉财政部,以便研究改进。
国务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
为了有利于保护国内生产和发展出口贸易,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管理,特对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
(一)出口的工业产品和应当纳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在工业产品出厂环节或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环节,缴纳工商税。
(二)对国家准予出口的商品,按照扣除税金计算,换汇成本高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免征工商税;低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可以酌情减征工商税。减免税收均应依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过批准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在销售给出口部门时,应当按扣除减免税金后的价格进行结算(供货单位由于生产出口商品亏损较大而申请的减免税不包括在内)。
(四)已经缴纳工商税的商品转给出口部门外销时,无论出口亏损有多大,都不再退还已缴工商税款。已经减、免工商税的出口商品转为内销时,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照章补税;税率在百分之十九以下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补缴工业环节或采购环节的工商税。
(五)出口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减税或免税时,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商品的价格、成本、盈亏和出口换汇成本等资料。二、关于进口商品征免工商税
外贸部门和其它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从国外进口的商品,都应当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工商税。但对下列进口商品免征工商税:
(一)经国家批准引进的先进技术和样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按照合同规定,作为资本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三)国家批准的建设经济特区所进口的设备、器材、运输装卸工具,以及经济特区的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四)外商、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根据合同规定,生产上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
(五)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方面的仪器和设备;
(六)经国家批准由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亏损商品,如粮食、原糖、农药、化学肥料等。
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工商税。但是,加工出口转为内销的商品所耗用的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和零部件,应补征进口的工商税。
外国来华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三个月以内复运出口的,不征税;留购的,应照章征税。三、关于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征免工商税和所得税
凡是外商、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对加工、装配出来的产品和加工、装配所得的收入,均应照章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对其产品免征工商税;对其加工、装配所得的收入,从所得第一笔收入之月起,在三年内,国营企业免缴工商税,集体企业免缴工商税和所得税。
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如果转托其它工厂加工、装配,在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签的合同范围以内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上述免税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和制成的商品转为内销时,应当按照规定补税。
烟、酒为高税率产品,应当按照一般规定征税。四、关于某些有贷款建设项目的企业征免工商税和所得税
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内配套基建贷款),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和专为生产出口商品的专厂、专车间基建贷款项目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都应当照章缴纳工商税。
在归还贷款期间的各个年度,国营企业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应缴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基数留成比例,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归还贷款,但不得再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城镇集体企业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利润(指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企业主管部门在归还贷款期间,不得从所属企业的贷款项目中提取利润和各项基金。
企业用上述款项归还当年应付的贷款本息后,如果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应照章缴纳所得税或上交利润;如果不足的,其不足部分,报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还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
企业在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后,应立即恢复照章纳税缴利。
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贷款时,须将有关文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所作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