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87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清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意见
(82)京银发字第173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报告》的精神,经市政府农办、财办同意,我们在大兴县进行了清理农贷积欠工作的试点。现将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如下:
大兴县清理农贷积欠的试点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从去年十一月开始,到今年四月末已告一段落。这次试点,县人民银行组织银行和信用社干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政策界限,逐社、逐队、逐户、逐笔进行了清理,工作做得比较深入细致。清理结果,全县应核销农贷五十万二千元,占一九七八年以前农贷积欠总数六百三十万九千元的百分之八(主要是属于“瞎指挥”造成的没有效益的水利工程贷款四十九万八千元),应免收利息一百二十三万元,共需核销贷款本息一百七十三万二千元,待全市清理工作结束后,统一办理核销手续。
试点工作表明,由于过去“左”的思想影响,在农贷工作中确有不尊重生产队自主权、不注意经济效益的问题,使相当一部分农贷资金逾期没有收回,不能正常周转,因而在郊区进行一次清理农贷积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一九七八年底郊区银行、信用社各项农贷余额为九千一百六十八万七千元,剔除近几年收回的部分,估计有四千万元左右需要进行清理。
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和农业银行总行最近下达的《清理农贷积欠工作的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要求,参照大兴县试点的经验,对清理郊区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农贷积欠,不是再次豁免贷款,而是根据不同条件,妥善处理农贷积欠,通过清理,达到整顿农村信用,搞活信贷资金,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信贷管理的目的,更好地发挥农贷的经济效益。因此,一定要按照“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要求进行清理。凡是有条件归还的贷款,都要抓紧清理收回。要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坚持信贷原则,不得任意扩大核销和免息范围。
二、农贷核销和免息的政策界限
1、对下列贷款,可以根据欠款单位、欠款户的还款能力,具体商定延期归还的期限,在延期内归还的免收利息。
(1)人均集体分配收入,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八年三年平均达不到六十元的穷队和穷队中的穷户,其一九七八年底以前所欠的贷款。
(2)已经关停的社队企业所欠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的贷款。
(3)基本核算单位购置农业机械(不含工副业机械)所欠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的贷款。
上述延期还本免息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年,过期不还的,利息照计照收。
2、对下列贷款,由区、县银行审查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经总行批准核销。
(1)对于纯属瞎指挥造成的报废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没有受益的机井),其所欠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的贷款,除已经落实到基本核算单位的由其归还外,无法落实到基本核算单位的,一般应由瞎指挥部门负责归还。归还确有困难的,瞎指挥部门要作出检查,承担责任,由区县银行提出核销意见。
(2)因遭受毁灭性灾害(洪水、地震等),致使生产、生活资料绝大部分遭受破坏,在清理农贷积欠时仍未恢复到灾前经济水平的社队和社员所欠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的贷款。
(3)死亡绝户其遗产不能抵偿的贷款户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贷款户,以及迁居他地经查找没有下落的贷款户,其尚欠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的贷款。
(4)在历年旧帐中,因手续不清,帐务错乱,经认真清理后,确实无法查清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的贷款。
此外,社队和社员一九六一年底以前应免未免(主要是因冤假错案造成的)尚欠的贷款,也在这次清理中一并核销。
上述需要核销的贷款,各区、县人民银行、信用社要认真负责地弄清情况,逐案整理单行材料,提出核销意见,逐级上报,经总行批准后办理核销手续。
三、工作要求
1、清理农贷积欠,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肃认真、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要边清理、边收回、边落实,把处理积欠同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紧密结合起来。
2、这次清理农贷积欠,由银行内部掌握,不宣传,不登报。属于免收利息的由市分行批准,属于核销本金的由总行批准。在批准前,不得向社队、社员宣布。
3、对免收贷款利息的穷队和穷队中的穷户,既要根据其历史情况,又要视其近几年的经济变化,对于一些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上升到当地上等水平的队和上升到当地上、中等水平的户,可不免收利息。
4、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基层营业所、信用社的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区、县人民银行进行验收;各区、县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市分行检查验收。总行规定的检查验收标准是:(1)是否逐笔进行了清理,逐笔落实了还款来源;(2)是否整顿了信用,把能够收回的贷款都收回来了;(3)是否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手续完备;(4)是否总结了经验,制定了改进工作的措施。
5、清理的步骤和时间
各区、县可先选择二三个公社试点,摸索经验,培训干部,然后全面铺开。要求在三夏之后、三秋之前,利用农时空隙,在八、九两个月基本搞完,在年底以前全部结束。
四、改进措施。为了吸取教训,改进今后的农贷工作,更好地促进农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改进措施:
1、各区、县,各部门在制订农业和社队企业发展计划时,一定要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统筹安排,综合平衡,逐项落实,不留缺口,防止乱拉物资和资金,增加社队负担。有关部门指导生产时,要重视成本核算,讲究经济效益。对政策不落实,布局不合理,效益无把握,还款无保障的,银行和信用社不予贷款。
2、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服务首都,富裕农民”的方针,重点支持社队发展商品生产,逐步增强自有资金力量。要注意帮助山区社队和穷队因地制宜地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尽快增加收入。要坚持贷款“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银行、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不准用于社员分配,不得用于赈灾救济和其他财政性开支。社队在分配时,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合理提留公共积累,不得采取虚增收入或少列开支的办法搞跨空分配,否则银行和信用社发放贷款要从严掌握或不予贷款。
3、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一定要尊重和维护生产队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社队用贷款购买不适用的农业机械和其他物资,办群众不愿办的事情。各级领导部门要维护银行管理农业信贷资金的自主权,不要强令银行、信用社发放不应该发放的贷款,限制收回应当收回的贷款。
4、银行、信用社要协助有关部门,帮助社队和社队企业管好财务,搞好经济核算,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清理收回超支欠款和其他往来欠款,提高资金利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犯政策,平调、摊派、挤占、拖欠生产队和社队企业的资金。今后如再发生这种情况,银行、信用社拒绝办理转帐结算或支付存款,并有权协助社队从平调单位的存款和收入中扣回。
5、银行、信用社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及时请示汇报工作,努力做好农村金融工作。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银行、信用社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和监督经济活动,向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郊区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