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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103号
  2. [发布日期] 1981-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近郊区全民和大集体所有制零售商业、服务业市、区管理分工的试行办法

京政发[1981]103号

  为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把北京市的市场供应服务工作搞好,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城近郊区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零售商业、服务业的主要行业下放各区管理。

  一、下放的行业和单位

  除四大百货商场、友谊公司、十大饭店、六大饭庄、钟表眼镜、信托、石油矿油行业和糕点、酿造加工厂仍由市主管局(市公司)管理外,其余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百货、服装、饮食、服务、修理、日杂土产等零售商业、服务业和服装加工(人民服装厂、市服装七厂除外)、肉食加工、豆制品加工以及腌菜(田园、六必居除外)等商办工厂,全部交各区管理。旅店行业,对有困难的区,下放一个旅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和蔬菜行业维持现状不变。

  二、对下放区管理的行业,根据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市、区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如下:

  1、业务工作

  市主管局(市公司)负责统一分配货源、管理供应政策、物价政策以及计划统计等有关制度,并负责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负责本区的市场供应、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的货源统筹安排和管理、执行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负责安排营业时间、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和经营管理工作。各区公司(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种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

  2、干部管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分工,仍维持现状不变。

  3、劳动工资工作

  下放区管理的零售商业、服务业单位和商办工厂的劳动工资关系,由市主管局(市公司)转到各区财贸办公室。市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规定,统一研究制定全市财贸部门的有关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奖惩、职工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制度和规定,分配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招工指标。

  各区要执行市的有关规定,并负责职工的调配、管理、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技术培训、教育以及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的分配等工作,并按时编报计划和统计报表。

  4、基建工作

  市财贸办公室负责会同市计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各区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和基建、翻扩建、技措等建设计划。

  各区负责编报本区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基建、翻扩建、技措等建设计划,并按照市里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本区范围内统建、自建住宅建设网点的工作;安排企业自筹资金的使用,建设职工宿舍和集体生活福利设施;负责管理分配市、区统建宿舍分给财贸部门的部分。

  5、企业利润留成的分配和使用

  企业的利润留成,除日杂土产行业外全部留给企业,按照国家和市里的有关规定使用。

  日杂土产行业的利润留成,按市供销社现行规定执行。

  三、几项商品的分配原则和经营原则

  1、紧缺商品,市各主管局要参考各区人口、购买力及历史经营水平等条件按区进行分配。

  2、饮食业和食品加工行业所需的粮油,按现行办法供应(如饮食业按一百斤粮食六斤半油的比例供应)。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开办饮食店、糕点食品加工等所需的粮油,凡与国营供应部门联合经营的,经市发展商业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国营企业同级标准供应;议价粮油自由选购。

  3、服务修理业所需的原料、辅料等物资,由区直接向有关物资和商业批发部门申请分配。

  4、经营技术比较复杂的高档日用消费品,如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手表等,有条件实行“三保”(保修、保换、保退)的可以经营,没有条件实行“三保”的不准经营。

  5、各零售企业所需商品,除到批发单位采购外,各区可以按照市场需要,组织零售商店到外埠采购。多余及积压商品,经全区平衡调剂后,可向外地推销。

  市各主管局应根据以上调整原则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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